原標題:廣州擬規定:培訓機構不得以學前班等名義對幼兒園兒童違規培訓

7月20日,廣州市教育局發佈了《廣州市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簡《徵求意見稿》)。根據《徵求意見稿》,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按學期或課時收取培訓費,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且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此外還要求,培訓機構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對幼兒園兒童違規培訓。

培訓機構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消費憑證

《徵求意見稿》要求培訓機構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按要求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培訓機構須以本機構名義開具發票,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消費憑證。

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按學期或課時收取培訓費,最長不超過3個月且最長不超過60個課時。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且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鼓勵其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

鼓勵培訓機構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張貼風險提示,內容爲“預付費有風險,請謹慎付費”,並載明監督舉報電話。引導培訓機構與學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書面培訓服務合同,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培訓機構名稱、辦學範圍、法定代表人、住所,學員姓名,培訓場所,培訓內容和質量標準與承諾,培訓期限和時間安排,收費項目和金額及退費標準與辦法,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爭議解決途徑和方法等條款。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全面推廣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或其監護人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服務不得捆綁貸款、金融等產品或服務。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違規向培訓機構學員發放消費貸款的行爲應由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對幼兒園兒童違規培訓

面向幼兒園兒童的培訓不得提前教授小學內容,面向中小學生的文化學科培訓內容不得超標超前。所屬區有關職能部門應加強行業指導,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的監督管理。

培訓機構不得與中小學校聯合辦學、辦班或舉辦“密考”等選拔性考試,不得組織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培訓機構不得在中小學校正常上課時間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適齡兒童的培訓,不得委託或變相委託在職教師組織培訓生源。培訓機構不得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等名義對幼兒園兒童違規進行培訓。

培訓機構應配備相應的教師隊伍,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資質,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培訓機構聘任外國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作許可。

培訓機構發佈的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及其他宣傳資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報審批機關備案。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廣告的承諾,開設培訓課程,保證培訓質量,不得進行虛假不實宣傳,誤導學員及其監護人。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培訓機構的廣告宣傳及不正當競爭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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