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詫眼球!百億巨頭創始人臨終“託孤”,律師竟“狸貓換太子”!家族信託意外“出圈”,最新回應…

“律師策劃海外信託侵吞資產”一案突然將家族信託這一新鮮事物置於風口浪尖,甚至引發不少人士對其財產保護效力的質疑。

魯南製藥25.7%股份到底歸誰所有?4年前,魯南製藥已故創始人獨生女趙龍將五方告上了法庭,案情還涉及到國內知名律所金杜合夥人王建平。2021年7月20日,歷時4年東加勒比最高法院最終判定趙龍勝訴,她對涉案股權有所有權。

信託百佬匯記者就該案件聯繫了趙龍和金杜律師事務所,並採訪了多位知名律師,試圖解構這場曠日持久的案件所涉及的股權。爲何會被移花接木?這個典型案例又揭示出家族信託業務現存哪些風險點?

專業人士表示,信託本身是很靈活的方式,如果委託人對信託完全不瞭解,又被有心人利用的話,對方可以在信託設立之初就埋下陷阱。因此委託人或者受益人需要對信託的基本制度以及運作規律有了解,以及建立良好的信託結構缺一不可。

至於此案產生的負面影響,另有業界觀察人士表示,魯南製藥股權這一案件本身錯綜複雜,但從其在國內的影響來說,會把信託過程中的受託人選擇問題提到重要層面。特別是自然人做受託人的,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

判決後趙龍仍未等來對方說法

魯南製藥官網顯示,魯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家多個部委認定的國家創新型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是集中藥、化學藥品、生物製品研發、生產、銷售於一體的大型綜合製藥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包括魯南厚普製藥有限公司、魯南貝特製藥有限公司、山東新時代藥業有限公司、魯南新時代醫藥有限公司等七家子公司。現有員工19000餘名,年產值達100億元。

2014年底魯南製藥創始人趙志龍去世。2017年,其獨生女趙龍發現,家族信託律師王建平並沒有打算真正將父親遺產轉交給自己。

天眼查顯示,魯南製藥集團成立於1995年,註冊資本8170.5萬元,目前共有三類股東,分別是社會個人股、內部職工股、以及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爲約48.08%、26.22%以及25.7%。其中,安德森投資設立在香港,其持有的25.7%股權也是此次案件的焦點。

一個牽涉多個利益方的股權代持和兩個家族信託,是引發魯能製藥25.7%股份爭奪案的關鍵環節。

2001年3月,魯南製藥與崑崙美國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由其代持魯南製藥部分股份。崑崙美國是王建平及其妻子魏某在美國設立的公司,這兩位也是魯南製藥股權爭鬥主角之一。

截至2011年7月19日,趙志全持有崑崙BVI公司100%股權,崑崙BVI公司持有安德森公司100%股權,安德森公司持有魯南製藥25.7%的股權以及另四家公司各25%的股權。

同在2011年7月,趙志全和魏某簽訂信託協議,設立“趙氏信託”。該信託是可撤銷信託,由崑崙BVI公司作爲委託人與受益人,並由魏某擔任受託人,信託財產是安德森公司持有的上述5家公司的股權。

2014年11月,趙志全去世前,向趙龍轉讓了經魏某簽字的安德森的股權,並對王建平發出了將信託資產過戶給趙龍的指令。但趙龍說,股權變更遲遲沒有過戶。

趙龍在微博上發佈的信息顯示,2017年2月20日,在王建平北京辦公室,他給了趙龍一份“Banyan Tree Trust” (榕樹信託)的信託文件,趙龍這才知道他從來沒有打算真正按其父親過戶指示函將遺產轉交給她。

反而,安德森90%資產被轉入了王建平夫婦所持有的嘉德公司(判決中稱爲Jade Value Investment Ltd)。在上述榕樹信託中,嘉德公司作爲信託資產,受益人爲王建平夫婦的女兒和趙龍。“雖然我的名字也在受益人名單中,但王建平作爲protector(信託保護人),隨時可以沒有任何限制地將我移除。裏面所有條款都不能保障我的利益。至於這個信託如何成立的,我完全不知情。”趙龍認爲。

法院還通過股權收購款的資金來源等一系列證據和事實,最終認定,安德森及其持股公司股權是由趙志全自掏腰包所購買的,所以他就是最終受益人。

雖然王建平夫婦通過設立公司、設立信託等方式,把安德森以及對應魯南製藥股權轉走,但是法院認定,這種行爲嚴重違反了信託契約的相關條款。

法院認定,涉案的股權,受益人趙志全之女趙龍有所有權。

上述判決結果已經公佈了數天,金杜律師事務所的王建平律師是否就該案給趙龍以任何說明或反饋?是否有接洽以執行判決?趙龍7月27日在微博私信中上回覆信託百佬匯記者稱,並沒有。金杜方面也未向她作出調查結果或任何說明。

此次股權歸屬風波經網絡發酵傳播後,7月27日,趙龍在個人微博賬號上補充發出了2017年金杜發出的對王建平投訴的後續,表示金杜當時爲此成立了調查小組,但可能由於各種原因沒有及時作出處置。她表示,如今判決已公開,許多關鍵事實在交叉質證後已得到認定,希望金杜可以給她一個最終的調查結果。

信託百佬匯記者7月27日通過郵件和電話試圖採訪金杜律師事務所。截稿時採訪郵件未得到回覆,金杜公開的聯繫電話撥通後,對方表示沒有關注到王建平律師的相關案件。在記者追問後,她表示去詢問相關同事,隨後其表示,暫時對這件事情沒有辦法接受媒體採訪。

“趙氏信託”問題在哪?

到底是誰給了魏某這麼大的權力,使她可以把自己作爲受託人所持有的股份隨意處置,再信託給別人?這其中繞不開兩個信託:趙氏信託和榕樹信託。

2011年7月成立的 “趙氏信託”是一份可撤銷的信託,趙氏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趙志全100%持股的崑崙BVI公司,受託人則是魏女士,信託財產是安德森公司所持有的5家公司的股權。在信託成立的當天,安德森公司持有的股權就被轉移到了魏某名下。

“這裏有幾個比較奇怪的點。”瑞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昊分析。

一是關於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安排。在家族信託中,客戶出於傳承考慮做家族資產安排的時候,一般由客戶本人做委託人,家屬做受益人。趙氏信託特別之處在於,客戶本人以及客戶女兒都沒有出現在這個信託安排中。

“信託的目的是爲了保證家族財富有序繼承,信託本身只是一項傳承的制度安排,人的因素肯定不應該被忽視。”王昊說,這件事可以看出,委託人本人可能對於信託本身不是非常瞭解。

二是關於受託人的安排,趙氏信託由自然人做受託人。雖然自然人也可以做受託人,但所以權利集於自然人一身後,自然人的道德風險和違約風險幾率往往比專業受託人高很多。

“還有一個細節是,法院文件中也有趙氏信託條款相關內容,條款的行文方式非常簡單。”王昊說,其實如果有其他相關專業機構介入,應該能發現這份信託架構上的問題。

“趙志全在去世之前的一段時間,曾經給魏某發函,指示她把自己持有的安德森的股權以及這家公司名下的所有財產都轉給獨生女趙龍。後來又指示魏某,表示自己授權女兒趙龍行使‘趙氏信託’下的所有權利。但從趙志全的上述行動中不難看出,他並不理解這樣的一個信託設立後事情會變得多複雜,他也不知道一個所謂託孤的信託到底要怎麼設計。”王昊說。

趙氏信託的設立爲後續問題埋下了隱患。2015年8月,魏某向嘉德價值投資公司和中智投資控股公司轉移安德森公司的股份,向前者轉移了90%股份,後者則接受了剩下的10%股份。王建平在這兩家公司均擔任股東和董事。

2016年,王建平又新設立了恆德公司,他的妻子魏某作爲委託人設立“榕樹信託”,指定新成立的恆德公司作爲信託受託人,負責管理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公司90%股權,原始受益人包括趙龍以及王建平與魏某的女兒。

“最重要的一點是,該信託把律師王某設爲信託保護人。”王昊解釋,信託保護人有權隨時增加或者移除受益人。

直至2017年,趙龍和王建平會面時才知道榕樹信託的存在。趙龍稱,當王建平請她簽名同意死後受益權的處理方式時,被她拒絕,她察覺出了異常。

王昊分析,嘉德公司和中智公司都有王建平擔任董事,因此他的所作所爲屬於在知道受託人轉移涉案股權有違受信賴者義務的情況下,依然接受了信託資產,是知情的受讓方,並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法院最終推定,嘉德和中智這兩家公司是爲了受益人趙龍、崑崙BVI公司的利益而持有涉案股權,受益人完全有權追回這些股權。

家族信託應該如何設立?

“這個案件給我們最大的啓發是,股權結構一定要清晰,不能爲了一些稅收優惠或者其他原因動搖這個根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馬乃東說,做了這麼多年的訴訟案件,一個深刻感受是,公司股權結構清晰是財富保障中必須要遵守的紀律。

代持引發的問題不少且慘痛,是很多問題的禍端。他舉例說,自己代理的一個案件已經從1個官司打成了9個官司,問題的癥結就是代持引發,“財富保障的方式應當採用正金字塔的形式,塔基也就是股權結構一定要清晰穩固。”

“從財富傳承的角度看,要實現股權的順利傳承,財富二代對公司的控制權設計應該做到‘有名有實’。” 馬乃東表示,結合本次案例,雖然趙志全擁有相關公司股份,但其女兒趙龍沒有在包括崑崙BVI等離岸控股公司擔任董事,也沒有在魯南製藥這一國內經營實體公司擔任董監高職務,這本身不利於其行使和保障自己作爲股東的權利。如果是要將股權裝入信託,考量到股權的名義所有權已發生變更,要確保不出現類似本案的惡果,就要確保接班人能對公司實現有效的控制。

他同時認爲,財富保障規劃切忌好高騖遠,否則無異於在大海里裸泳,“其實大道至簡,財富保障應該量力而行,越簡單越好。”

王昊說,趙志全本可以採用遺囑的方式,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女兒趙龍。可能他當初考慮身體和女兒年齡等綜合因素,最終選擇了信託方式。信託是一種很好的財富傳承工具,關鍵是要做好結構安排。

以趙氏信託爲例,更好的結構安排是,由趙志全做委託人,趙龍做受益人,信託資產是崑崙BVI公司股權,同時找一個專業信託公司來做受託人。一般信託公司會專門設立一個公司來持有客戶公司股份,設置很多權利制衡安排,從而避免客戶股份被輕易轉移。

王昊同時認爲,信託本身是很靈活的方式,如果委託人對信託完全不瞭解,又被有心人利用的話,對方可以在信託設立之初就埋下陷阱。因此委託人或者受益人需要對信託的基本制度以及運作規律有了解,以及建立良好的信託結構缺一不可。

此外,應特別重視受託人選擇問題。某律師事務所家族信託領域律師認爲,這個魯南製藥股權案件本身錯綜複雜,但從其在國內的影響來說,會把信託過程中的受託人選擇問題,提到重要層面。特別是自然人做受託人的,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

據悉,此前有律所嘗試過推行自然人受託民事信託業務模式,但總體上國內的自然人做受託人的還較少。業界有觀點認爲,自然人做受託人,我國的《信託法》雖然允許,但是由於相關制度不配套,對自然人受託人缺乏監督機制,對客戶來說風險偏大。另外,在上述家族信託領域律師看來,在相關規定不明的情況下,自然人受託跟代持其實沒有本質區別,業務也有合規風險。

“其實國內信託的管理級別比海外信託要高。”一家頭部信託公司家族辦公室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海外的信託公司,即便是全球非常大的,很多本質上並不是一家金融機構,而更像是家族或律師等的一個集中體,內部的制度可能並不是按照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來做的。反觀國內,目前做家族信託出現機構失誤或道德風險的概率反而是比較低的,主要也是因爲國內整體的監管和公司的管理機制都是比較嚴的。她以所在公司舉例稱,公司有嚴密的內控制度,股權家族信託的結構需要經過初審、複審、上審批會,即使變更要素也是需要有流程來審批的。

“如果僅僅知道作爲受益人可以按時領錢,而不瞭解家族信託複雜的運作機制,不知道自己的權力,不知道如何制約受託人的權力,就無法維護自己家族的利益。家族信託受益人的教育是需要納入傳承規劃的必修課。”王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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