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行政審判工作又迎來重要改革舉措。爲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工作,助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對深圳市部分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統一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據悉,這是深圳在全國率先實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的改革措施。

01

先行示範深化行政訴訟制度改革

2020年4月2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三年行動方案》第十四條規定,探索擴大深圳法院行政案件地域管轄範圍,探索由基層法院受理部分涉外行政一審案件。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第25點規定,深化行政訴訟制度改革。探索深圳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一審行政案件。在全國率先探索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交給深圳法院的一項光榮改革任務。

從司法實踐層面來看,近年來,基於行政訴訟法修改和立案登記制的實施,行政案件大量增加。深圳毗鄰香港,不少香港人在深圳工作生活,更有不少人原爲深圳居民,後來取得香港身份但依然長期在深圳居住生活,深圳中院近三年受理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數196宗,佔同期受理一審行政案件數的25%,其中九成以上爲涉港案件。絕大部分案件案由涉及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徵收等,並不當然具有重大複雜性。將部分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管轄權由中級法院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有利於便利當事人訴訟,推動基層實質化解行政爭議,也有利於優化行政案件審級,充分發揮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審判職能。

02

部分涉外涉港澳臺一審行政案件下放基層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覆,深圳市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等重大、複雜案件除外)統一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環境資源類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按照環境資源類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除專利、壟斷外的知識產權類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各相應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其他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03

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傅新江表示,改革的實施將有利於充分發揮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效應,推進行政訴訟體制改革。

具體實施方案爲,自2021年8月1日起,原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市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等重大、複雜案件除外)統一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上述案件所產生的執行案件,由各相應基層法院受理。2021年8月1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但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或執行)。2021年8月1日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等重大、複雜案件及專利、壟斷知識產權案件除外)。

(原標題《最高法院支持深圳改革:基層法院可受理部分涉外行政案件》)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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