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大媽和李大媽因爲撿拾垃圾發生衝突,導致趙大媽受傷。趙大媽起訴至法院要求李大媽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萬餘元。

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本案系因雙方產生肢體衝突而引發的侵權糾紛,雙方均存在過錯,判令李大媽賠償趙大媽醫療費、交通費共計1000餘元。

案情回顧

趙大媽是小區垃圾分揀員,李大媽空閒時經常在小區內撿拾廢品。

一日,李大媽撿拾垃圾的時候,趙大媽正好也在。趙大媽認爲,李大媽經常把分揀好的垃圾弄亂,影響了自己的工作,於是便上前制止,隨後二人發生口角,進而產生肢體衝突。

隨後,趙大媽到醫院就醫,醫院診斷爲多處軟組織損傷。

爲此,趙大媽訴至法院,要求李大媽賠償醫療費、救護車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共計1萬餘元。

而李大媽則認爲,垃圾是別人扔的東西,沒有人要,我自己隨便撿,不用別人管。

庭審中,趙大媽爲證明其與李大媽發生肢體衝突,提交了派出所的違反治安管理調解書。爲證明其傷情向法庭提交了診斷證明書、醫療費清單、檢查報告單。

法院查明,趙大媽與李大媽發生肢體衝突,趙大媽左眼角和左眼下有抓傷,李大媽左腿褲子上有腳印,經醫院診斷,趙大媽的傷情爲多處軟組織損傷。

法院經審理認爲,趙大媽和李大媽二人發生爭執後,雙方均未能理性對待,以致互毆,雙方對此均有過錯。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李大媽承擔主要責任,趙大媽承擔次要責任,最終判令李大媽賠償趙大媽醫療費、交通費共計1000餘元。

法官庭後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權人應當對被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亦有過錯的,應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院作出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李大媽主動找到承辦法官表示自己要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書,但同時向法官提出自己的擔憂,希望法官給二人之間調和關係,今後不再發生衝突。

法官採取背對背的方式,與雙方談心、做工作,最終,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近年來,小區內因撿拾垃圾引發衝突的事件越來越多,惡性的人身傷害案件也時有發生。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難免發生矛盾,大家本着和睦相處的角度,遇到問題時各退一步,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實現鄰里之間文明、和諧、團結、友善。

‍內容來源於北京房山法院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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