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歌手詐捐事件登上微博熱搜。某說唱歌手捐款100元,卻說自己捐了1.8萬,並把回單改成1.8萬發微博。但是很快就有火眼金睛的網友發現圖片是P過的,該歌手也在粉絲羣中承認造假,並承認實際捐款100元。此次捐款造假事件影響惡劣,歌手也退出了正在錄製中的綜藝節目。慈善不是明星炒作的手段,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詐捐問題?

公益捐款是一種不可撤銷的贈與行爲

捐款是一種贈與行爲,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法律關係。贈與合同就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第二款明確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常見的詐捐一般出現在兩種捐贈方式中,一是捐贈人通過媒體等公開方式承諾捐贈的,二是捐贈人簽訂協議的。這兩種情形下,由於捐贈的財物沒有現實交付,極易產生“紙面捐款”。

遭遇“詐捐”,受贈人有權請求支付

“詐捐”是指在公益捐贈場合承諾捐贈而不履行,在這個過程中捐贈人已經獲得了名譽,卻不履行捐贈義務。此時,捐贈人與受贈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同時規定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上述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9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慈善活動,並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因此,明星們在公開場合承諾捐款,甚至簽訂了捐贈協議的,受贈人可以要求明星們履行贈與合同,交付贈與的財產。開篇提到的說唱歌手這樣捐少說成捐多,向公衆撒謊的行爲,雖然沒有受到法律上的懲罰,但網友說他已經“社會性死亡”了。

騙取他人財物後“詐捐”,構成詐騙罪

還有一種“詐捐”,是電信詐騙的常用伎倆,即冒充慈善機構、公益組織等騙取他人財物,將會構成詐騙罪。

2019年7月,魏某、周某招攬、組織多人,在微信上冒充“山村支教的女老師”並配以女性頭像,添加被害人微信後通過聊天、發“支教照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後虛構“給山區兒童過生日”、“幫山區兒童購買學習、生活用品”等理由,誘使被害人以“捐款”、“資助”等名義進行轉賬,騙取被害人財物1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且構成共同犯罪。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分別判處其他被告人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法官後語

贈人玫瑰,手有餘香。幫助他人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明星“諾而不捐”,會損害自身形象,且依照法律規定,受贈人有權要求支付。而對於冒充公益組織“募而不捐”的,則可能構成詐騙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內容來源於北京海淀法院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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