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下午,市場監管總局發佈萃聯中國收購瀋陽捷通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決定書中詳細呈現了該案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及理由、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據處罰決定書內容瞭解到,作爲收購方的萃聯中國於2006年在四川省成都市註冊成立,最終控制人是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萃聯中國主要從事消防車生產銷售,中集集團主要從事集裝箱、道路運輸車輛、能源化工裝備、海洋工程裝備、空港裝備的製造及服務業務。作爲被收購方的瀋陽捷通於1974年在遼寧省瀋陽市註冊成立,主要從事消防車生產銷售。

在2018年7月31日,萃聯中國與陳玉華等7名瀋陽捷通的自然人股東簽訂股權收購協議,萃聯中國收購瀋陽捷通60%股權。2019年6月18日,瀋陽捷通完成股權變更登記,並在此之前未向市監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市監機關就萃聯中國收購瀋陽捷通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爲,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最終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給予萃聯中國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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