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網-新疆日報訊(記者石鑫報道)近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非電網直供電價格政策有關事宜的通知》,進一步規範非電網直供電價格行爲,清理用電不合理加價,繼續推動降低工商業電價,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非電網直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爲。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單位負責供電、計量收費的電力用戶屬於非電網直供電終端用戶。

2021年1月6日,國網烏魯木齊供電公司員工來到企業幫助解決用電問題。 宋德義 攝

《通知》明確,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非電網供電主體自用電費由自身承擔,不得向終端用戶分攤。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用電電費、運行維護費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徑解決,不得通過電費向終端用戶分攤。鼓勵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非電網供電主體將降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

《通知》規定,對工商業非電網直供電終端用戶,安裝分時計量電能表計的,按照用戶電壓等級對應的目錄峯谷分時電價收取電費;安裝非分時計量電能表計的,非電網直供電主體按照“用戶電壓等級對應目錄平段電價+上浮幅度”收取電費,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12%。

以不滿1千伏的一般工商業用戶爲例,安裝峯谷分時表計的,電費收取標準爲谷段0.174元/千瓦時、平段0.4157元/千瓦時、峯段0.6574元/千瓦時;安裝非峯谷分時表計的,電費收取標準在平段0.4157元/千瓦時的基礎上,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12%,即不超過0.4656元/千瓦時。

對居民、農業非電網直供電終端用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居民生活用電到戶電價、農業生產目錄電價收取電費,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電價標準。對未安裝計量電能表計的非電網直供電終端用戶,通過協議公平約定,電價按照用戶電壓等級對應目錄平段電價執行;也可不單獨計收電費,將相應用電成本納入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進行覈算。

《通知》要求,非電網直供電主體要建立健全相關信息公示制度,按月公開向供電企業繳納電費、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等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級供電企業要爲用戶申請報裝、後期改造提供方便,對符合條件且自願移交資產的,供電企業要及時予以接受並實行直供到戶、抄表到戶。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做好政策宣傳,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對非電網直供電行爲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通知》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天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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