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浙江證監局披露關於對朱榮明及袁菊芳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證監局對朱榮明、袁菊芳內幕交易浙江菲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菲達環保”)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浙江證監局決定:沒收朱榮明違法所得109,826.43元,並處以55萬元罰款;對袁菊芳處以50萬元罰款。

經查明,當事人朱榮明、袁菊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9年7月,浙江省國資委批覆同意巨化集團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菲達環保股份無償劃轉給杭州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鋼集團”)。2020年初,杭鋼集團開始考慮啓動環保產業整合項目,將其下屬環保產業資產注入菲達環保。

2020年3月9日下午,杭鋼集團“鳳凰行動”計劃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會議聽取了環保產業整合項目情況彙報,決定正式啓動環保產業資產重組工作,同意環保產業整合初步方案及時間安排,要求環保產業整合項目組建立周例會制度,加強總體協調,推進中介機構的工作。

2020年3月16日下午,杭鋼集團召開環保產業整合項目啓動會,成立項目工作組,會議討論了初步交易方案和後續工作計劃。杭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鋼股份”)、菲達環保、四家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參會。會後幾天中介機構進場開展盡調工作。

2020年6月2日,環保產業整合項目組召開例會,討論重組工作細節,推進重組工作進度。時任杭鋼集團戰略發展部副部長(主持工作)毛某雯參會,並知悉了菲達環保重組環保板塊事項。

2020年7月7日上午,杭鋼集團“鳳凰行動”計劃領導小組召開會議,聽取環保產業整合項目相關情況的報告,討論重組的具體方案、資產範圍、交易方式和時間進度等。毛某雯參會。

2020年7月16日上午,杭鋼集團召開2020年第13次董事會,審議並通過菲達環保重大資產重組的框架性方案,同意菲達環保以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向杭鋼股份購買其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環保股份有限公司97.9525%股權;以發行股份的方式向浙江省環保集團有限公司購買其持有的浙江省環保集團象山有限公司51%股權;以非公開發行股份的方式向杭鋼集團募集配套資金。毛某雯列席。

2020年7月18日,菲達環保發布關於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公告。   

菲達環保上述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爲”和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關聯交易”,該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爲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7月17日。毛某雯爲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0年6月2日。

二、朱榮明控制並操作“朱榮明”“張某珍”賬戶內幕交易“菲達環保”股票情況

(一)內幕信息傳遞情況

2020年6月,毛某雯母親袁菊芳在毛某雯家照看孩子。2020年6月2日,毛某雯參加環保產業整合項目組例會知悉內幕信息,會後毛某雯告訴袁菊芳公司在和菲達環保談合作,自己已被列入內幕信息知情人,讓袁菊芳不要買“菲達環保”和“杭鋼股份”股票。2020年7月16日,杭鋼集團召開董事會通過了菲達環保重組的方案,毛某雯列席。2020年7月16日20時28分至21時26分期間,毛某雯與袁菊芳3次微信語音通話,通話中提到杭鋼集團已召開關於菲達環保重組的董事會了,再次向袁菊芳強調不要買入“菲達環保”和“杭鋼股份”股票。

朱榮明系袁菊芳原供銷社同事,兩人平時經常一起討論股票情況。2019年袁菊芳照顧女兒二胎比較忙,就把股票賬戶和密碼告訴朱榮明,委託其操作買賣股票。2020年6月4日中午11時10分,袁菊芳曾與朱榮明通話10分7秒。2020年7月16日晚19時53分,朱榮明電話聯繫袁菊芳,通話時長21分29秒,袁菊芳告訴朱榮明她女兒開過會了,不能用“袁菊芳”賬戶買“菲達環保”“杭鋼股份”股票,因爲她女兒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已經通知家屬不能買這兩隻股票了。

(二)“朱榮明”“張某珍”賬戶交易“菲達環保”情況

1.“朱榮明”賬戶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朱榮明”賬戶(上海普通賬戶A29XXXX737)累計買入“菲達環保”190,800股,買入金額1,119,890元,2020年8月3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179,144元。經計算,獲利57,569.07元。

2.“張某珍”賬戶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某珍”賬戶(上海普通賬戶A73XXXX668)累計買入“菲達環保”168,900股,買入金額994,729元,2020年8月7日賣出84,400股,賣出金額535,096元。經計算,獲利52,257.36元。

上述賬戶合計買入“菲達環保”359,700股,買入金額2,114,619元,獲利109,826.43元。

(三)朱榮明控制並操作“朱榮明”“張某珍”賬戶情況

“朱榮明”賬戶由其本人控制,朱榮明通過操作自己的電腦交易“菲達環保”。張某珍系朱榮明表弟陳某觀的配偶。“張某珍”賬戶在交易“菲達環保”時由朱榮明控制,並由朱榮明用張某珍家中電腦操作下單。

(四)“朱榮明”“張某珍”賬戶交易“菲達環保”資金來源

“朱榮明”賬戶交易“菲達環保”的資金主要來自於朱榮明向陳某觀的借款,其餘爲賬戶內自有資金;“張某珍”賬戶交易“菲達環保”的資金主要來自於張某珍的自有資金。

(五)“朱榮明”“張某珍”賬戶交易特徵

1.交易時間與獲悉內幕信息時間及內幕信息變化發展時間高度吻合

朱榮明在2020年7月16日晚與袁菊芳通話聯繫的次日,也是內幕信息公開的前一個交易日,2020年7月17日9時30分左右,分別用“朱榮明”和“張某珍”賬戶單筆買入“菲達環保”股票。其中“朱榮明”賬戶於“菲達環保”復牌當日,2020年8月3日即賣出所持全部“菲達環保”股票;“張某珍”賬戶曾於2020年8月3日發出過賣出所持全部“菲達環保”股票的指令,但未最終成交。

2.交易方式與平常交易習慣不同

“朱榮明”“張某珍”賬戶自2019年以來,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外均未買入過“菲達環保”股票。“朱榮明”賬戶自2019年來,除“菲達環保”外,單筆買入股票金額基本上在50萬元以下,單筆買入股票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交易超過七成。該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單筆買入“菲達環保”股票111.99萬元,與平常交易習慣不同,買入意願強烈。“張某珍”賬戶2019年以來交易不頻繁,除張某珍用手機操作買入少量股票外,主要是朱榮明用電腦操作交易,該賬戶買賣股票交易金額較小,單筆交易、持有單隻股票一般不超過10萬元。該賬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單筆買入“菲達環保”股票99.47萬元,明顯放量,與平常交易習慣不同。

3.資金情況

“朱榮明”賬戶於2020年7月14日轉入100萬元,當日申購3只新股103萬餘元,2020年7月16日收到申購還款103萬餘元,並賣出“N中芯”4萬餘元。“張某珍”賬戶於2020年7月15日轉入100萬元。資金轉入時間與內幕信息公開時間接近。“朱榮明”賬戶轉入的100萬元系朱榮明以女兒買房名義借入的借款。

以上事實,有詢問筆錄、證券賬戶交易記錄、銀行資金流水、通訊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朱榮明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關於“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袁菊芳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關於“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泄露該信息”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朱榮明及其代理人在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提出:第一,朱榮明交易“菲達環保”是根據證券市場公開信息作出的投資判斷,2020年7月16日,朱榮明注意到“菲達環保”在當天有大量資金湧入,成交金額1.94億,遠超歷史成交金額,且漲幅達6.78%,據此於第二天開盤後跟盤買入。朱榮明相關交易行爲不異常,借錢轉入100萬元是進行新三板新股申購所需,與買入“菲達環保”不具有關聯性;單筆買入或集中買入股票金額在百萬元左右屬於朱榮明的交易常態;“追漲殺跌”的交易模式與其借錢炒股的心理預期一致。第二,沒有證據證明朱榮明獲取過內幕信息。朱榮明未在2020年6月4日獲取內幕信息,若有,則勢必會馬上重倉買入“菲達環保”,亦未在2020年7月16日獲取內幕信息,因爲當晚其與袁菊芳的通話在袁菊芳與女兒毛某雯的通話之前。第三,袁菊芳對朱榮明所說女兒是內幕知情人、不能用其賬戶購買涉案股票,不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第四,朱榮明在2021年1月5日的詢問筆錄上簽字是迫於配合調查的壓力,詢問筆錄中“重組”這個專業詞彙不符合朱榮明小學一年級的文化水平。綜上,認爲朱榮明的行爲不構成內幕交易,請求不予處罰。

袁菊芳及其代理人在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提出:第一,詢問筆錄中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關於2020年7月16日晚袁菊芳給朱榮明打電話的內容有誤。第二,袁菊芳不知道杭鋼股份要和菲達環保重組,告知實際操作“袁菊芳”賬戶的朱榮明不要用該賬戶買“菲達環保”“杭鋼股份”股票是出於自我保護,沒有泄露內幕消息的故意,且袁菊芳沒有因此獲利。第三,袁菊芳詢問筆錄中“我女兒開過會了”中的“會議”具體指向不明確,開會本身不是內幕信息,開會的內容纔是內幕信息。第四,杭鋼股份重組項目2020年3月就有多家中介機構介入,4、5月份形成初步方案並層層上報,有很多人知道這個項目。第五,認定袁菊芳泄露內幕信息不能適用推定。綜上,認爲袁菊芳的行爲不構成泄露內幕信息,請求不予處罰。

對於朱榮明的申辯意見,經複覈,浙江證監局認爲:第一,100萬元資金曾用於申購新三板新股不影響其購買“菲達環保”股票事實;“朱榮明”賬戶交易頻繁,自2019年以來有數百筆交易記錄,除交易“菲達環保”股票外,僅有1筆交易單筆成交金額超過100萬元,另有1筆新股申購金額約86萬元,佔比很小,單筆或集中買入股票金額在百萬元左右非交易常態;“追漲殺跌”難以解釋其交易時間與袁菊芳聯絡時間及內幕信息變化時間的高度吻合。朱榮明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2020年7月16日“菲達環保”有大量資金湧入,不足以排除朱榮明存在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菲達環保”的可能性。第二,2020年6月2日環保產業整合項目組例會後,袁菊芳已通過女兒毛某雯知悉內幕信息,此後至該內幕信息公開前,朱榮明與袁菊芳於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16日存在通話聯絡。第三,菲達環保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構成《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重大事件,該信息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內幕信息。袁菊芳在朱榮明詢問“杭鋼不是準備重組菲達環保嗎,有什麼內幕信息沒有”時說“我女兒已經開過會了,已經通知家屬不能買杭鋼和菲達股票了,買了的話我女兒要出問題的”“女兒是內幕知情人”,上述信息足以對朱榮明相關證券交易行爲產生重大影響。第四,朱榮明代理人提供音頻證據所示調查人員告知當事人簽收立案調查通知書屬於在該環節配合調查的行爲,並無不當,不能據此推斷該份詢問筆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朱榮明作爲20餘年的老股民,說出“重組”一詞符合常理。綜上,浙江證監局對朱榮明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對於袁菊芳的申辯意見,經複覈,浙江證監局認爲:第一,對於2020年7月16日是誰主動打電話這一事實,浙江證監局綜合通訊記錄等證據進行認定,且已在事先告知書中認定當天是朱榮明電話聯繫袁菊芳。第二,2020年6月2日,毛某雯參會知悉內幕信息後告訴袁菊芳公司在和“菲達環保”談合作,自己已被列入內幕信息知情人,自此,袁菊芳知悉內幕信息。雖然袁菊芳沒有泄露內幕信息的直接故意,但除了讓朱榮明不要用“袁菊芳”賬戶買入“杭鋼股份”和“菲達環保”外,還透露了其女兒開過會且被列入內幕信息知情人,且在朱榮明表示“你的賬戶不能買,但是我的賬戶可以買啊”時沒有阻止,放任了其內幕交易行爲的發生,浙江證監局在量罰時已經充分考慮袁菊芳的主觀狀態。此外,是否獲利不影響對其違法行爲的認定。第三,內幕信息從形成到公開,是一個動態、連續、有機關聯的發展過程。內幕信息在泄露(傳播)、被非法獲取過程中並不一定持續保持完整狀態,泄露(傳播)、被非法獲取的內幕信息是否完整也並非內幕交易違法行爲的必然構成要件。第四,其他人是否知悉內幕信息與本案無關。第五,浙江證監局根據詢問筆錄、通話記錄等證據認定袁菊芳泄露內幕信息,並未適用“推定”。綜上,浙江證監局對袁菊芳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

一、沒收朱榮明違法所得109,826.43元,並處以55萬元罰款。

二、對袁菊芳處以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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