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近日發佈通報,毛某寧(女,64歲)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於7月29日被立案偵查。因系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毛某寧現已被轉運至南京治療。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通報顯示,7月21日上午,毛某寧擅自離開已採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到揚州,居住在其姐姐家中。7月21日至7月27日期間,毛某寧未按照相關要求,主動向社區報告南京旅居史,並頻繁活動於揚州市區多處人員高度密集的飯店、商店、診所、棋牌室、農貿市場等。7月27日,毛某寧因咳嗽、發燒自行到揚州友好醫院就診並被控制。7月28日,毛某寧核酸檢測結果爲陽性。

通報顯示,毛某寧在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其調查時,拒絕說出到揚州之後的行程,拒絕執行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的新冠肺炎擴散傳播,其行爲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7月29日,揚州市公安局決定對毛某寧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疫情防控中,有些人僅爲了自己的一點便利,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國家疫情防控規定於不顧,不僅害人害己,還給疫情防控帶來重大風險。妨害傳染病防治可能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人民網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梳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苟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隱瞞武漢旅居史,共計900餘人被隔離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苟某攜兒子苟某山乘坐火車從湖北省武漢市返回青海省西寧市。1月23日,苟某所在村村委會根據青海省、市、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武漢返回西寧人員進行登記,苟某未按要求登記。1月24日,鎮衛生院醫生電話排查苟某從武漢返回時間及同行人情況,苟某未如實告知從武漢返回西寧時間和其子苟某山一同返回的情況。1月25日晚,鎮衛生院醫生、村醫及村主任到苟某家中開展疫情排查工作,苟某仍故意隱瞞,謊稱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程車票已撕毀。1月26日傍晚,苟某感覺身體不適,搭車前往西寧市其妹妹家,並於次日乘坐出租車前往青海省紅十字醫院就診,被診斷爲新冠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苟某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苟某確診後,仍對衛生疾控部門調查人員故意隱瞞行蹤軌跡、密切接觸人員情況。苟某所在村村民及部分外來人員共計900餘人被整體隔離,苟某山等3名親屬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

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苟某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佈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明知應當如實報告武漢旅居史卻故意隱瞞,拒絕執行隔離等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苟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據此,於2020年3月17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1年。

重要提醒

疫情防控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積極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規定,服從並配合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疫情防控工作。(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揚州公安官方微博整理)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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