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銀保監會延長對香港地區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再保信用風險因子適用期限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修訂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以下稱《問題解答第1號》),明確將過渡期內香港地區合格再保險機構分入內地直保公司業務時適用的再保險信用風險因子方案期限延長至2022年6月30日。

2017年5月,原保監會與原香港保監處簽署了《關於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議》(以下稱《框架協議》),標誌雙方正式啓動償付能力監管等效評估工作。《框架協議》承諾在等效互認過渡期內相互給予監管便利政策,過渡期截止至2025年5月。2018年6月,銀保監會發布《問題解答第1號》,給予香港地區償付能力信用風險方面爲期1年的過渡期監管便利政策;2019年6月和2020年6月,銀保監會先後兩次發佈修訂通知,將政策適用期限延長一年。此次修訂是銀保監會第三次延長該政策適用期限。

與香港進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互認並給予相應的監管便利政策,是銀保監會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進一步擴大金融業開放部署要求、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舉措。《問題解答第1號》的實施,有利於增進兩地保險監管互信,提升市場效率和監管效能,有利於內地保險風險更好地進行全球範圍分散,促進兩地保險市場加強交流和共同發展。銀保監會將繼續與香港保監局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合作,進一步加強跨區域風險防範,堅定不移地支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發展,維護香港經濟金融長期穩定繁榮。

附: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2020年6月,我會發布《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24號,以下簡稱《問題解答》),明確了內地直接保險公司向香港地區合格再保險機構分出再保險業務時,應適用的償付能力評估信用風險因子方案。現對《問題解答》第7條中有關因子方案的適用期限進行修訂,並予以發佈,請遵照執行。

202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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