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一直是社會討論的熱點話題,也是婚姻家庭立法過程中面對的難點問題,特別是在網絡借貸矛盾集中爆發時期,被“舉債”、被“欠款”成爲了一些離婚人員的嚴重困擾。

在司法實務中,曾有丈夫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後,舉債2000餘萬元,並且將妻子訴至法院,稱該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妻子一併承擔,也存在諸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大額舉債後,債權人將夫妻雙方訴至法院,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案例,其中部分的涉案夫妻已經離婚,但仍舊因婚姻存續期間另一方的舉債行爲而承擔不可控的債務風險。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主張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不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上需要承擔證明責任。但由於證明該事實確實存在一定困難,實踐中,部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貸的且未用於家庭生活的大額債務被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需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引發了輿論的高度關注和社會廣泛討論。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頒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範圍、債權人主張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條件、家庭日常開支債務與其他債務的區分規則。婚姻家庭編是《民法典》的重要內容,爲積極回應和解決社會問題,保障每一位公民追求美好生活的權利,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償還做了更加具體合理的規定。經過實踐檢驗和反覆討論,最終形成爲《民法典》第1064條內容,同時,條文對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簡短的條文,帶給國家社會的影響卻是深遠而廣泛的。《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分爲兩類,即對於不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直接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這是由於此類債務金額相對較少,即使夫妻另一方對債務的形成並不知情也沒有實際使用,其承擔的債務風險也是有限可控,且與夫妻日常生產生活相匹配。對於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則將證明債務確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轉移給了債權人,在新的時代背景下,提高了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標準、用法律規範引導和促進潛在債權人在處理相關債務問題時盡到更合理的注意義務。

綜上所述,《民法典》第1064條從兩方面平衡了夫妻雙方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並且特別注意保護未舉債一方的權益,從根本上解決司法實踐中離婚夫婦一方莫名“被負債”的問題,爲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撐。

‍內容來源於北京豐臺法院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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