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自查結果出爐:證監會罕見點名“董祕缺乏履職保障”問題 大股東行爲規範、企業內控、信披等問題仍待整改 !

導讀:據從專項行動獲取的近4000份自查報告分析結果顯示,目前A股上市公司治理內部規章制度基本完備,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這些亟需整改的問題主要包括實際控制人行爲不規範、董監高履職能力不足、企業透明度欠缺及內控不到位等四大方面。

作者:陳渝川@北京

編輯:翟   睿@北京

自2020年12月11日證監會宣佈正式開展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以來,經過7個多月的時間,第一階段工作——上市公司自查任務於日前完成。

2021年8月6日,證監會發布消息表示,截至日前,已有3867家於2020年6月30日前上市的企業提交了自查報告。

按照證監會的相關部署,該次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擬用2年時間,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整改提升3個階段,推動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提升。

據叩叩財訊獲悉,此次爲期兩年的相關公司治理專項行動主要聚焦三個方面重點任務:

一是強化公司治理內生動力,通過公司自查、現場檢查等,督促上市公司將整改薄弱問題和提升治理水平結合起來,以整改促提升,不斷增強上市公司自我規範、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意識,形成上市公司規範治理的長效機制。

二是健全公司治理制度規則,進一步落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界限和法律責任,強化上市公司長期激勵機制。

三是構建公司治理良好生態,抓好“關鍵少數”培訓,加大先進典型宣傳,增進認知認同、凝聚市場共識,營造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良好氛圍。

“上市公司自查自糾是本次專項行動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環節。監管層方面希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認真對待,深入自查、如實反饋、有效整改,牢牢守住公司治理底線,積極踐行最佳實踐,切實推動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整體水平有效提升。”一位接近於監管層的有關人士坦言。

“專項行動啓動以來,上市公司利用自查契機,系統學習監管規則、全面梳理制度流程、深入排查治理問題,邊自查邊整改,進一步強化了公司規範治理的內生動力;監管部門全程參與、反覆督導,實現了近年來第一次對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狀況的全面摸底,爲下一步現場檢查、法規制定、學理研究奠定基礎。”證監會在2021年8月6日發佈的有關消息中表示。

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一項複雜和艱鉅的工作,需要上市公司、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各方持續推進。在各方努力下,上市公司逐漸成爲實踐現代企業制度的示範樣板。

據從專項行動獲取的近4000份自查報告分析結果顯示,目前A股上市公司治理內部規章制度基本完備,以公司章程、“三會”議事規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資者關係管理制度等爲基礎的公司治理制度實現應建盡建;上市公司組織架構不斷健全,“三會一層”成爲標配,部分公司結合實際設立公司治理專職部門,組織機構間的分工協作更加順暢;“三會”運作日益規範,決策流程更加公開透明,會議程序基本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上市公司與投資者溝通機制進一步暢通,機構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治理的意願有所增強;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的意識不斷增強,現金分紅率穩定在30%以上。

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值得關注。

據悉,本次自查後出現的一些亟需整改的問題主要包括實際控制人行爲不規範、董監高履職能力不足、企業透明度欠缺及內控不到位等四大方面。

與大股東佔款及違規擔保、上市公司透明度欠缺及內控不到位等監管層長期重點關注的“問題”不同,在該次專項行動第一步自查結果中,證監會罕有點名“董祕履職保障缺乏”的問題。

1)大股東佔款問題仍不容忽視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爲不規範,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等違法違規問題仍有發生,這是此次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企業自查階段中出現的首要問題。

“資金違規佔用和違規擔保一直是監管重點。”上述接近監管層的有關人士告訴叩叩財訊,自去年底以來,各地證監局和交易所也建立了上市公司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問題監管臺賬,督促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方歸還佔用資金或解除違規擔保。而交易所層面更發佈的信息披露分類監管適用指引,列舉了8類重點監管的事項,資金佔用與違規擔保爲其中一類。

此次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的主要綱領、國務院於2020年10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中,也曾明確提出6大方面17項重點舉措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在解決上市公司突出問題方面,《意見》明確指出,要嚴肅處置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問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上市公司利益。

“許多企業,尤其是一些民營企業,因家族化或控股權集中等因素,常常存在‘一言堂’的企業管理弊病,在此背景下,控股股東的權力被‘畸形’放大,於是包括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層出。”北京一大型投行機構負責人士告訴叩叩財訊,此前被監管層立案調查的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東窗事發的背後都伴隨着大股東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問題。

在2020年10月,即此次專項行動正式開展之前,一份相關的內部數據曾顯示,2019年至2020年10月,被證監繫統立案調查的144家上市公司或相關主體中,有82家公司涉及資金佔用或違規擔保違法違規行爲。

“對於自查存在資金佔款和違規擔保等企業,監管層要求按照《意見》的相關要求,在限期內予以清償或化解,並將隨即啓動現場檢查等方式,督促企業責權到位,而對限期未整改或新發生的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問題,要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接近監管層的有關人士透露。

2)證監會監管直面董祕履職環境

此次上市公司自查透露出來的第二大有待解決的問題便是董監高履職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尤其是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夠,董事會祕書缺乏履職保障等問題明顯。

獨董不“獨”、獨董不“懂”,也是諸多上市企業長期以來飽受投資者詬病的主要原因之一。

獨立董事制度在內地市場正式確立始於2001年。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獨董指導意見》),希望通過引入該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體系,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

《獨董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應獨立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益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但是,目前獨立董事制度的實踐結果與理想狀態尚有一定差距,公衆乃至專家學者對於獨立董事責任亦存在較大誤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被處罰案件中,獨立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的案例,也頻繁出現。

“在部分上市公司中,因爲獨立董事的提名往往來自於各大股東方,尤其是控股股東一方,於是有部分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便天然成爲大股東利益的代言者,而另一些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又會直接受到股東方的制約和牽扯,這就形成了獨立董事要麼不‘獨’,要麼就形同虛設,根本沒有履職的機會。”上述投行負責人士表示。

早前,在2020年底,同樣是該次專項行動實施之初,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副院長、金融學講席教授,深交所第一屆創業板上市委委員田軒在談到中國的公司治理現狀時便指出,我們國家的獨立董事既不“獨立”也不“懂事”。

公司治理很重要的一個是靠監督,一個是靠激勵。內部監督制就是董事會,但是我們國家的獨立董事既不“獨立”也不“懂事”,不能夠真正起到監督的作用,因爲國內不像西方有個第三方的獨立董事市場。

“我作爲一個獨立董事,更注重的是我在市場裏面的聲望,所以我會勤勉盡責。而國內的獨立董事都是通過私人關係,請自己的朋友、請自己人來做獨立董事,所以並不完全獨立。” 田軒引舉數據稱,只有6%的獨立董事曾經投過至少一次反對票,即使投反對票,92%的提案還依然會通過。

與獨立董事“不獨”同樣問題嚴重的還有董祕履職保障的缺乏。

而此次自查報告結果的公佈,也是證監會近年來首次直接點名關注董祕履職環境的監管問題。

董事會祕書在上市公司中扮演着信息披露直接責任人、規範運作把關人、內外部關係協調人、公司資本經營助推人這“四個角色”,對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起着重要作用,這也就決定了董祕處於多方工作的交匯點,是公司與各監管部門的指定聯絡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是溝通公司“三會”和廣大股東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公司資本運作的參與者,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催化劑。

而董祕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價值體現,是否有一個好的履職環境至關重要。

“特別是企業的董事長作爲董事會整體工作的組織者和決策者,如果不支持董祕履行職責,董祕工作肯定寸步難行。”一位不願具名的A股上市公司資深董祕告訴叩叩財訊,在履職中如發現公司運作不符合規範時,按照董祕的職責要求,是必須要堅持原則,要能客觀公正、直言不諱地提出自己的意見,又比如在一些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方面,按照履職要求,董祕是必須及時與監管層溝通並披露相關信息的,但企業內部卻出於多方面考慮,卻往往會阻止董祕的正常履職行爲,“作爲董祕,當然也要站在公司角度考慮,努力找到解決問題的共同點,不要留下任何隱患。但董祕作爲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是維護完善公司治理一整套制度安排的嚴謹性和有效性的第一責任人,讓所有的決策都準確入軌,順利運行,這是董祕在董事會建設中最重要的責任和義務,也是價值所在”。

早在兩年多之前前,便有董祕公開呼籲創造良好的履職從業環境,獎懲分明,多施於援手,建立針對董祕所實施的監管關注直至處罰更加人性化、規範化、程序化、聽證化的機制。

“董祕本應該作爲公司合規運作的堅守者,然而在這一點上,又容易和一些行權過於強勢、魯莽、私心重、缺乏合規意識的主要股東、公司高層產生矛盾衝突。”另一位同樣從業十餘年的資深上市公司董祕談談,董祕被視作“首席公司治理官”,屢次成爲“背鍋俠”,甚至被認爲是“高危職業”,這一定是市場的遺憾。

3)上市公司透明度需繼續提升

第三大自查透露出的問題則是上市公司公司透明度有待進一步提升,部分公司股權結構不透明不合規,未按規定披露重大事項的現象時有發生。

上市公司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質量問題,也同時是A股市場老生常談的話題。關於加強上市公司透明度建設和信息披露質量,多年來也一直是監管層不斷強化的理念和要求。

在國務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也明確提出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優化規則體系,以投資者需求爲導向,優化披露內容,增強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

證監會2021年3月,正式發佈修訂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並於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該次修訂對上市公司“蹭熱點”、董監高“不保真”等亂象作出針對性安排,修訂內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董監高異議聲明制度、細化臨時報告要求、完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提升監管執法效能等五方面。

斯時,有專家分析認爲,該次修訂回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將監管實踐中探索形成的成熟制度與有益經驗加以總結,上升到規章層面,有效完善了信息披露監管規則,對於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高資本市場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不相容職務分離不夠徹底,一些上市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控制力較弱甚至失去控制”。這則是該次上市公司自查中出現的第四大問題。

針對證監會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第一階段結束後出現的上述相關情況,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按照“分類分階段”的原則,推動自查問題得到實質性整改,加強對自查結果的應用,持續加強和改進上市公司治理監管,推動上市公司形成強化規範治理的新格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