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酒壯慫人膽”,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酒後不清醒無法控制自己情緒和行爲的“酒瘋子”,我們不僅可能成爲“受害者”,甚至可能成爲“加害者”。如果遇到這些醉酒人,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保護他人、甚至保護這些醉酒人呢?

案情簡介

李某與李某1系同村南北相鄰的鄰居,某日13時許,年近60歲的李某酒後至李某1家中,因散水問題辱罵李某1,二人行至李某1家北房散水處時發生口角和肢體衝突,李某病發,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李某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死亡,外傷、情緒激動等可以是冠心病急性發作的誘因。

裁判結果

檢察院以李某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某1雖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對李某1免予刑事處罰。嗣後,李某的妻子及兒子向法院提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要求李某1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交通費等各項損失近200餘萬元。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李某1對李某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過錯,判決李某1承擔30%的侵權責任,賠償李某的妻子及兒子各項損失共計40餘萬元。

法官釋法

《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案中,李某1在明知李某年近花甲且患有高血壓疾病的情況下,自身未能保持克制、冷靜,未能預見與此類人發生衝突具有高度的致傷、致死風險,仍與酒後不清醒、易被激怒的李某發生口角和肢體衝突,導致李某死亡,主觀上具有過失,客觀上與李某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其行爲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鑑於本案系鄰里糾紛引發,李某自身具有一定過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對李某1免予刑事處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

本案中,根據生效刑事判決書及已查明的事實,李某與李某1因鄰里糾紛產生口角及肢體衝突最終導致李某死亡,故應當認爲對於李某的死亡結果,李某及李某1均有過錯,應當在各自的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合本案案情,李某對其自身死亡結果的發生負有明顯過錯,故法院酌情確定李某1對李某死亡結果的發生承擔30%的侵權責任。李某現已死亡,其妻子和兒子作爲近親屬有權依法要求李某1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交通費等各項損失,故法院根據在案證據經覈算後依法判決,李某1賠償李某的妻子及兒子各項損失共計40餘萬元。

首先,要謹記不惹事,不要和這些醉酒人發生衝突。雖然《刑法》規定了“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自己若被這些醉酒人傷害,仍需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去維權,結果得不償失。如果不幸遇到本案中身患疾病容易出事的醉酒人,那自身不僅可能面臨經濟賠償,還有可能面臨治安處罰,甚至刑事處罰以及牢獄之災。要切記,衝動是魔鬼,不能打架,一打毀所有。

其次,要學會不怕事,若不幸遇到醉酒人找事,要保持頭腦冷靜,多動腦,避免發生肢體衝突。要講究方式方法,通過冷靜思考尋找恰當的解決方法,比如及時報警、呼喚同伴、尋求路人幫助、錄音錄像等,避免出現適得其反的結果。

最後,要懂得避事。在必要情況下,要對這些醉酒人避而遠之,以退爲進。哪怕是忍一忍、躲一躲,待事後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權利或者幫助他人。

總之,如果不幸遇到醉酒人,一定要保持頭腦冷靜,別惹事,但也別怕事,儘量避開事,惹不起咱們躲得起,不要因一時衝動而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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