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百姓财富增加,财产继承问题日益重要。《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对现行继承法的多处修改,有利于妥善处理“身后事”,使遗产得到妥善保管和顺利分割,促进家庭和睦,体现了《民法典》对于人们的临终关怀。

继承开始的时间

退休干部老王,心地善良,经常向红十字会捐款。老王的儿子小王现年26岁,是某厂工人。老王认为儿子小王有工作,能自食其力,于是从来不给小王财物。小王对此极为不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捐款行为无效。起诉理由是:他是老王的合法继承人,对父亲的财产享有继承的权利。

继承的开始亦即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本案中,小王为了获得其父老王的财产,在其父亲活着的时候,就以继承人名义向法院主张行使继承权利,是于法无据的。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它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不能由当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变。小王的行为实际上是干涉老王财产处理的自由。

虚拟财产可以被继承吗?

小李是90后,工作不突出,业绩不突出,但是玩网络游戏如“吃鸡”和“打农药”的能力非常突出,常常排在全服务器前几名。小李觉得,自己这辈子可能留给孩子的钱不多,房子可能也买不起,但是游戏账号携带的账号等级、游戏装备、皮肤或衣服、游戏币等价值巨大,希望孩子能继承这部分虚拟遗产。

近年来,虚拟遗产日益受到关注。虚拟遗产通常是指互联网上的一些遗产,和实物遗产相对应,为数字化时代所特有,比如说一个人的QQ号、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等。由于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是有联系的,所以虚拟遗产有时候可能会存在很大价值。90后很多人将“虚拟遗产”写入了遗嘱,那么虚拟遗产能否继承呢?《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该条概括式的规定,扩大了可继承遗产的范围,也为虚拟遗产以及其他形式的遗产提供了继承的可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虚拟遗产到底如何处理,仍然有待商榷。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老太太翠花有五个儿子,结果谁也不孝顺,老太太就和保姆约定,保姆照顾老太太直到去世,死后将老太太安葬,老太太把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保姆。老太太死亡后,五个儿子中的老大、老二、老三和老四跳出来说,我们是老太太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老太太的小儿子说,我有遗嘱,遗产应该是我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老太太和保姆约定把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保姆,保姆照顾老太太直到去世,死后将老太太安葬,学者把这种约定称之为遗赠扶养协议。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加重,民办养老院等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养老的职责,老人和养老院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现象愈发普遍。也就是老人把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养老院,养老院对老人生养死葬。那么这种现象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合法的。如果子女不孝不赡养老人时,老人可以选择养老院等社会组织及其他个人如保姆颐养天年,这一方面得益于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的日益完善,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真正地实现“老有所养”。

老太太的小儿子说,老太太立遗嘱把财产都给他一个人,这种以订立遗嘱的方式继承遗产的形式叫遗嘱继承。关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比法定继承地位更优先,也更灵活,我们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还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形式有很多种,可以自己书写、也可以让别人代写,既可以手写,也可以打印,还可以录音录像,在危急情况下,例如病危、遭遇意外时,还可以订立口头遗嘱。除了上述的灵活形式,还有更加正式的形式,即公证遗嘱,大家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同时虽然公证遗嘱更加正式,但是和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现实生活中还可能出现撤回、变更遗嘱的情况,这是法律允许的,同时如果您订立了多份遗嘱,并且内容冲突的话,法律规定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老太太翠花的另外四个儿子声称其是老太太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那她的财产要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顺序继承,这种叫法定继承。关于法定继承,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继承的顺序,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同时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和法定继承的,应当优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效力优先,如果前两种情况都没有的话,即按照法定继承的情况办理,这充分体现了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遗产意愿的尊重。

侄甥可代位继承‍

张大和张二是两兄妹,都是孤儿,张大年轻时感情受伤,一直没有结婚,也未收养子女,一直和张二一家一起生活。张大将外甥女张小视如己出,张小一直悉心照顾舅舅张大。后来张二因病去世,张大悲痛,第二年也撒手人寰。张小向法院主张继承舅舅张大的遗产。

按照之前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在上述案例中,张大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其唯一的妹妹张二也已去世。该类案件属于“无法定继承人案件”,上述案件首先容易产生孤寡老人无人养老送终的社会问题,其次将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有,也容易引发侵害私人财产权益的诟病。此次《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本案中,张二先于张大死亡,张二的子女张小作为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舅舅张大的财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继承的不仅包括遗产,还包括债务,这里的债务包括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欠缴的个人所得税和贷款。应该指出,这里的债务偿还是有限的,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放弃继承遗产的,就可以不负债务的清偿责任了。

处理好“身后事”,是每个临终者的希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遗产处理有了更多选择。继承,不仅是对财富的传承,更是对被继承人临终前最后意志的承继。此次《民法典》对继承维持了之前合理的规定,同时也适应时代需求和人民需要作出了新变化,既体现了对每个人的临终关怀,也有利于明确财产权利,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内容来源于北京石景山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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