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社會經濟發展,百姓財富增加,財產繼承問題日益重要。《民法典》在繼承編中對現行繼承法的多處修改,有利於妥善處理“身後事”,使遺產得到妥善保管和順利分割,促進家庭和睦,體現了《民法典》對於人們的臨終關懷。

繼承開始的時間

退休幹部老王,心地善良,經常向紅十字會捐款。老王的兒子小王現年26歲,是某廠工人。老王認爲兒子小王有工作,能自食其力,於是從來不給小王財物。小王對此極爲不滿,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捐款行爲無效。起訴理由是:他是老王的合法繼承人,對父親的財產享有繼承的權利。

繼承的開始亦即繼承法律關係的發生。《民法典》第1121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規定,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爲準。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本案中,小王爲了獲得其父老王的財產,在其父親活着的時候,就以繼承人名義向法院主張行使繼承權利,是於法無據的。繼承開始的時間不同於遺產分割的時間,它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不能由當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變。小王的行爲實際上是干涉老王財產處理的自由。

虛擬財產可以被繼承嗎?

小李是90後,工作不突出,業績不突出,但是玩網絡遊戲如“喫雞”和“打農藥”的能力非常突出,常常排在全服務器前幾名。小李覺得,自己這輩子可能留給孩子的錢不多,房子可能也買不起,但是遊戲賬號攜帶的賬號等級、遊戲裝備、皮膚或衣服、遊戲幣等價值巨大,希望孩子能繼承這部分虛擬遺產。

近年來,虛擬遺產日益受到關注。虛擬遺產通常是指互聯網上的一些遺產,和實物遺產相對應,爲數字化時代所特有,比如說一個人的QQ號、遊戲賬號、虛擬貨幣等等。由於虛擬世界和現實世界是有聯繫的,所以虛擬遺產有時候可能會存在很大價值。90後很多人將“虛擬遺產”寫入了遺囑,那麼虛擬遺產能否繼承呢?《民法典》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該條概括式的規定,擴大了可繼承遺產的範圍,也爲虛擬遺產以及其他形式的遺產提供了繼承的可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虛擬遺產到底如何處理,仍然有待商榷。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

老太太翠花有五個兒子,結果誰也不孝順,老太太就和保姆約定,保姆照顧老太太直到去世,死後將老太太安葬,老太太把自己的財產贈送給保姆。老太太死亡後,五個兒子中的老大、老二、老三和老四跳出來說,我們是老太太的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老太太的小兒子說,我有遺囑,遺產應該是我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老太太和保姆約定把自己的財產贈送給保姆,保姆照顧老太太直到去世,死後將老太太安葬,學者把這種約定稱之爲遺贈扶養協議。隨着我國老齡化趨勢加重,民辦養老院等社會組織越來越多地承擔起養老的職責,老人和養老院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現象愈發普遍。也就是老人把自己的財產贈送給養老院,養老院對老人生養死葬。那麼這種現象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合法的。如果子女不孝不贍養老人時,老人可以選擇養老院等社會組織及其他個人如保姆頤養天年,這一方面得益於近年來我國社會組織的日益完善,也體現了對老年人自身意願的尊重,真正地實現“老有所養”。

老太太的小兒子說,老太太立遺囑把財產都給他一個人,這種以訂立遺囑的方式繼承遺產的形式叫遺囑繼承。關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比法定繼承地位更優先,也更靈活,我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還可以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遺囑形式有很多種,可以自己書寫、也可以讓別人代寫,既可以手寫,也可以打印,還可以錄音錄像,在危急情況下,例如病危、遭遇意外時,還可以訂立口頭遺囑。除了上述的靈活形式,還有更加正式的形式,即公證遺囑,大家可以到公證機構辦理。同時雖然公證遺囑更加正式,但是和其他形式的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現實生活中還可能出現撤回、變更遺囑的情況,這是法律允許的,同時如果您訂立了多份遺囑,並且內容衝突的話,法律規定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爲準。

老太太翠花的另外四個兒子聲稱其是老太太的合法繼承人,有權繼承遺產,那她的財產要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順序繼承,這種叫法定繼承。關於法定繼承,需要強調的一點就是繼承的順序,繼承的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這裏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同時存在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和法定繼承的,應當優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繼承效力優先,如果前兩種情況都沒有的話,即按照法定繼承的情況辦理,這充分體現了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遺產意願的尊重。

侄甥可代位繼承‍

張大和張二是兩兄妹,都是孤兒,張大年輕時感情受傷,一直沒有結婚,也未收養子女,一直和張二一家一起生活。張大將外甥女張小視如己出,張小一直悉心照顧舅舅張大。後來張二因病去世,張大悲痛,第二年也撒手人寰。張小向法院主張繼承舅舅張大的遺產。

按照之前的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在上述案例中,張大無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第二順序繼承人中,其唯一的妹妹張二也已去世。該類案件屬於“無法定繼承人案件”,上述案件首先容易產生孤寡老人無人養老送終的社會問題,其次將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有,也容易引發侵害私人財產權益的詬病。此次《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被繼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本案中,張二先於張大死亡,張二的子女張小作爲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舅舅張大的財產。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繼承的不僅包括遺產,還包括債務,這裏的債務包括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如欠繳的個人所得稅和貸款。應該指出,這裏的債務償還是有限的,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償還債務。如果放棄繼承遺產的,就可以不負債務的清償責任了。

處理好“身後事”,是每個臨終者的希冀。隨着社會的發展,人們對於遺產處理有了更多選擇。繼承,不僅是對財富的傳承,更是對被繼承人臨終前最後意志的承繼。此次《民法典》對繼承維持了之前合理的規定,同時也適應時代需求和人民需要作出了新變化,既體現了對每個人的臨終關懷,也有利於明確財產權利,維護和諧的家庭關係。

‍內容來源於北京石景山法院公衆號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