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失聯保險代理人被舉報 監管連發數函尋找調查

來源:上海證券報

◎記者 韓宋輝 ○編輯 黃蕾

保險代理人離職後的追責機制正在監管層面推進落實。近日,上海銀保監局連發數封“個人接受調查通知書”,急找已離職的失聯保險代理人。

上海銀保監局在通知書中表示,近期接到舉報,稱田某、王某、楊某、龔某、盧某、鍾某在擔任中國人壽上海市分公司業務員期間存在違規行爲。上海銀保監局曾撥打上述涉事人在保險公司留下的電話號碼,但均無法聯繫到他們。根據調查工作需要,要求上述涉事人在限定日期內攜帶身份證件到上海銀保監局接受調查,就舉報事項做出聲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相關規定,涉事人有如實接受詢問、協助調查、提供證據的義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業內人士表示,由於保險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延續粗放的發展經營模式,保險代理人“大進大出”,甚至部分代理人在一家公司供職時間都不超過一年,存在“把保單賣給親朋好友熟人後就轉行”的情況。爲了儘可能多拿到保險公司的獎金獎勵,部分代理人往往會想方設法售賣保單,實操中可能存在利用信息不對稱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行爲。這些代理人賺完佣金就離職,不僅消費者找不到他們,甚至連保險公司也找不到他們。

爲解決這一難題,銀保監會今年1月起施行的《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明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業人員,離職後被發現在原工作期間違反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業內人士指出,在實操中,保險代理人銷售誤導的花樣不少。一是不如實、不準確地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以銀行存款或理財產品等其他金融產品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二是將保險產品與存款、國債、基金、信託等進行片面比較或誇大收益;三是通過短信、微信、朋友圈等製造、傳播虛假信息,甚至歪曲監管政策、炒作產品“限售、限時、限量”而誘導消費者購買。還有的代理人異化保險產品功能,將不同保險產品功能錯配,進行捆綁銷售,誤導消費者投保一些根本不符合自身需求的產品。

銀保監會公佈的今年一季度保險消費投訴數據顯示,涉及人身保險公司投訴中,銷售糾紛佔比達到41.19%。銷售糾紛投訴量居前10位的人身保險公司,一季度投訴量同比漲幅均超過100%。投訴量第一的某大型壽險公司一季度的銷售糾紛投訴量甚至高達2500多件。

普華永道發佈的《2021年二季度保險行業監管處罰分析》報告披露的數據顯示,2021年二季度,銀保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對保險業共開出466張罰單,罰金總計6096.45萬元,涉及124家保險機構,主要爲財產險公司、人身險公司、中介機構等3類公司。

一家壽險公司個險團隊負責人表示,銀保監會正在加大保險代理人銷售亂象治理力度,今年4月銀保監會下發《關於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後,各地銀保監局普遍加大了摸底排查及亂象整治力度,治理單位從省市級分公司下沉到縣級分支機構。該公司已經出臺詳細明確的銷售話術規範,若因代理人銷售誤導等問題引發消費者投訴的,查實確爲代理人過錯所導致的,代理人將受到扣除佣金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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