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消息,中國銀保監會遼寧監管局今日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錦州聚鑫保險代理寬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楊金鑫利用業務便利,爲平安財險牟取不正當利益,被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遼銀保監罰決〔2021〕21號披露,2019年9月至12月期間,寬甸分公司協助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中心支公司將其無保險代理資質4S店和綜修廠車險業務,虛掛爲寬甸分公司代理業務進行結算,涉及保費30.77萬元、保單件數150件。錦州聚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收取上述業務手續費5.57萬元,扣除費用後將剩餘資金4.12萬元返還至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中心支公司。

楊金鑫作爲寬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爲直接負責。依據相關法律,遼寧銀保監局對楊金鑫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以下爲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遼寧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1〕21號

當事人:楊金鑫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6241991********

地址:丹東市寬甸縣

職務:錦州聚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寬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錦州聚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寬甸分公司(原丹東中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寬甸分公司,以下簡稱寬甸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係該違法行爲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寬甸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

2019年9月至12月期間,寬甸分公司協助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中心支公司將其無保險代理資質4S店和綜修廠車險業務,虛掛爲寬甸分公司代理業務進行結算,涉及保費30.77萬元、保單件數150件。錦州聚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收取上述業務手續費5.57萬元,扣除費用後將剩餘資金4.12萬元返還至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中心支公司。你作爲寬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爲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保險專業代理合同、中鵬代理關於虛構中介業務的情況說明、行政處罰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1年8月4日

責任編輯:楊帆 SF03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