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回顧

郭某因先天性心臟病至某醫院就診並進行手術,術後出現抽搐及缺血缺氧性腦病。某醫院認爲此爲手術併發症,建議進行高壓氧治療,但郭某家屬初期配合,後開始牴觸,不僅不詢問病情,不要求治療,也不辦理出院手續,並且拖欠醫療費、伙食費等。通過後期治療,某醫院認爲郭某早已具備出院指徵,但家屬不辦理任何手續,故訴至法院。郭某家屬認爲,某醫院對郭某的診療行爲存在過錯,並造成郭某嚴重損害後果,應當繼續對郭某進行治療。

法院經審理認爲,醫療衛生資源屬於公共資源,患者符合出院標準及條件的情況下,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以保障公共資源的共享。郭某與某醫院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合同內容包括已經達到出院標準的住院患者及時出院。郭某家屬以某醫院診療行爲存在過錯爲由拒絕辦理出院手續,繼續佔用病牀,使有限的醫療資源被持續佔用,妨礙醫療機構正常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爲已干擾到正常的醫療秩序。且經鑑定,郭某目前身體狀況已符合出院標準及條件,能夠出院。最終法院判令郭某將病牀騰空交還某醫院,並辦理出院手續。

解讀民法典

近年來,暴力傷醫等“醫鬧”事件屢見報端,給人們敲響了警鐘。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成爲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醫療機構是爲患者提供醫療救助的場所,每日就醫人數衆多,正常有序的醫療秩序是保障每位患者都能得到充分醫療服務的前提。干擾醫療秩序的行爲無疑侵害了醫療機構自主開展診療活動的權益和自主管理的權益。醫療秩序遭到破壞,不僅會使醫院及醫務人員權益受損,同時也會影響其他患者的合法權益,使廣大患者難以正常求診問藥,使真正有住院需求的患者無法接受治療

民法典對這一熱點問題作出回應,此前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民法典保留了侵權責任法上述規定的同時,在第二款中增加了“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這一內容,將“妨害”改爲“妨礙”,更加彰顯對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保護的強化。

同時,民法典還爲杜絕“鬧醫”“鬧訪”提供了法律支撐。個體差異性及醫學科學的複雜性,決定了醫療行爲可以強調醫療方法,而無法強調確定的醫療結果。如果產生醫療糾紛,遭受醫療過錯行爲損害的患者及其家屬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但決不能通過違法甚至犯罪的手段去侵害醫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干擾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否則,將對其採取的不理性、不合法行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內容來源於朝陽法苑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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