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文 鼓勵發電企業自建、購買儲能或調峯能力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近日發佈的《關於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峯能力增加併網規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在電網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保障性併網責任的基礎上,鼓勵發電企業通過自建或購買調峯儲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併網規模。

“隨着光伏風電裝機的大比例增加,其帶來的不穩定性將對電網產生較大沖擊,爲此需要增加儲能來保證穩定性和利用小時數。”廈門大學中國新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對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上述舉措既有利於增加可再生能源併網規模,也有利於儲能的快速發展,但儲能成本傳導機制需要進一步明晰。

根據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的分析,下半年在分佈式光伏帶動下,新能源建設併網有望提速。部分地區需關注棄風棄光增長問題,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保障新能源消納。

《通知》提出,引導市場主體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併網規模。比如,在電網企業承擔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併網責任以外,鼓勵仍有投資建設意願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自願的前提下自建儲能或調峯資源增加併網規模。對按規定比例要求配建儲能或調峯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電網企業按程序認定後,可安排相應裝機併網。

爲鼓勵發電企業市場化參與調峯資源建設,《通知》要求超過電網企業保障性併網以外的規模初期按照功率15%的掛鉤比例(時長4小時以上,下同)配建調峯能力,按照20%以上掛鉤比例進行配建的優先併網。配建比例2022年後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每年公佈一次。各省級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技術機構對項目調峯能力措施和效果進行評估確認後,可結合實際情況對掛鉤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此外,未用完的調峯資源可交易至其他市場主體。通過自建或合建方式落實調峯資源的發電企業,如果當年配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低於規定比例,不允許結轉至下年繼續使用,可通過市場化方式交易給其他發電企業。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今年7月發佈的《關於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首次提出裝機規模目標:到2025年新型儲能裝機規模達3000萬千瓦以上。這一裝機規模接近當前新型儲能裝機規模的10倍,該發展前景和市場規模給行業帶來巨大信心。

國家能源局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二級巡視員劉亞芳解讀稱,新型儲能發展主要目標的實現將堅持分階段、分層次的發展理念。“十四五”期間錨定3000萬千瓦作爲基本規模目標,兼顧技術、成本等方面的進步。“十五五”期間新型儲能將實現全面市場化發展,以滿足新型電力系統需求、支撐碳達峯碳中和作爲目標,留足充分的預期空間。

據瞭解,國家能源局還在抓緊編制《“十四五”新型儲能發展規劃》《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範(暫行)》《“十四五”能源領域科技創新規劃》等多個政策文件,同時持續推進試點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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