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還敢低價惡性競爭嗎?債券承銷商被戴“緊箍咒”,費率過低或遭現場檢查 

又一監管機構約束債券承銷“價格戰”。

8月11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報價規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建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費率報備機制,將對承銷費率明顯低於行業公允水平的進行執業質量督導檢查,引導市場規範有序競爭。

交易商協會談到,主承銷商要健全承銷費報價內部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交易商協會統一“事後”報備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費率情況。交易商協會將對各機構承銷費率報送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檢查,對承銷費率明顯低於市場公允水平的,交易商協會將相應採取建議出具專項說明、開展現場檢查等措施。

要求每季度報送報價情況

8月11日,交易商協會明確表示,市場上存在部分承銷機構爲搶佔市場份額,低價惡性競爭的亂象,甚至低於成本展業,既擾亂市場秩序,也難以保證執業質量,讓高技術含量、高價值的承銷工作異化爲獲取市場份額的“通道業務”。

對此,爲鼓勵和保護公平、正當競爭,爲進一步維護債務融資工具市場良好運行生態,交易商協會對承銷報價問題作出多項規範。

第一,主承銷商應根據債務融資工具承銷發行規範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機構自律公約》(以下簡稱《自律公約》)建立、健全承銷費報價內部管理制度。

交易商協會指出,內部管理制度應綜合評估項目成本、合理確定報價,保證足夠的人員和費用投入,確保相關業務高質量開展。

第二,主承銷商應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就該季度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報價情況報送交易商協會。

據瞭解,季度承銷報價情況應包括主承銷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按起息日計算)發行人、發行品種、發行金額、承銷金額、承銷費金額、承銷費率(年化)、承銷費收取方式等信息,並就相關項目是否嚴格執行承銷發行規範、《自律公約》和報價內部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說明。

第三,主承銷商應於每年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就該年度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報價情況報送交易商協會。

年度承銷報價情況應包括季度承銷報價信息,並就本機構全年執行承銷發行規範、《自律公約》和報價內部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說明。每年第四季度承銷報價情況可隨年度情況一併報送。

交易商協會談到,主承銷商在債務融資工具項目承攬、承做、發行等各階段,不得出現違反公平競爭、低價惡性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爲。

其還明確指出,主承銷商承銷報價明顯低於市場公允水平的,交易商協會將相應採取建議主承銷商出具專項說明、開展現場檢查等措施,督導主承銷商加強執業質量管理。

若主承銷商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違反債務融資工具承銷發行相關要求以及本通知規定的,交易商協會將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自律措施。

據瞭解,爲保障工作銜接,主承銷商應於9月10日前,參照季度情況要求報送2021年上半年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報價情況。

監管機構持續引導市場規範競爭

去年爆出低價競爭以來,交易商協會持續加大對債券承銷報價的約束。

2020年4月27日,海南省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公開選聘發行中期票據主承銷商,最終中信證券和興業銀行中標,但承銷費率僅0.03‰,即十萬分之三。不久交易商協會發布自律處分信息,稱興業銀行與中信證券的中標承銷費率遠低於市場正常水平,預估承銷費收入遠低於其業務開展平均成本。交易商協會對兩家承銷商予以警告,責令其針對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同年4月30日,交易商協會公告稱有90家機構簽署《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機構自律公約》。據瞭解,國家開發銀行牽頭,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德意志銀行中金公司、申萬宏源證券、華潤信託等共10家承銷機構代表參加公約起草組。

《自律公約》主要從強調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培育誠信文化、提倡主動自律等幾方面着眼,締約機構有以下“十一個不”,其中就有“不以低於成本的承銷費率報價,參與債務融資工具項目競標或承攬。”

除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其他監管機構也在強調債券市場的秩序維護。今年4月7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出臺《公司債券承銷報價內部約束指引》,明確承銷機構應當建立公司債券承銷報價的內部約束制度,如果報價在內部約束線以下的,承銷機構應當履行內部特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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