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專網通信”受損上市公司反成被告,全面調查不能再等了

記者 | 吳治邦

近日,隨着專網通信雷暴事件持續發酵,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探討起“誰纔是幕後導演”的話題。按常規視角來看,上市公司遭受了損失,自然應該是受害者,也應該是司法程序上的主動出擊方。不過,最新進展顯示,部分受害上市公司反成被告,資產還被相關方給凍結了。

凱樂科技對外披露稱,株洲高新動力產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株洲高新”)已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新一代專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凱樂科技、湖南凱樂應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系凱樂科技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凱樂應急”)、荊州市科達商貿有限公司(系凱樂科技控股股東,以下簡稱“科達商貿”)價值15.33億元的資產。

按凱樂科技披露出來的合同細節,凱樂應急是出資採購的一方,株洲高新從凱樂應急拿到採購合同金額40%預付款及履約保證金,株洲高新原材料合同額100%的採購款付給了新一代專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在株洲高新逾期未向凱樂應急供貨的情形下,凱樂應急或可以向其追究違約責任。但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株洲高新採取倒打一耙的方式,向凱樂應急催討剩餘60%貨款,且將凱樂科技的資產做了訴前資產保全。

在上述的資產保全信息中,株洲高新將凱樂科技、凱樂應急與隋田力關聯的新一代專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進行了並列。據株洲高新的訴訟邏輯,凱樂應急以40%預付款及履約保證金,讓其向新一代專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支付了100%的原材料採購款,雖然株洲高新的款項是付給隋田力關聯的新一代專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但是株洲高新認爲凱樂科技、凱樂應急與隋田力關聯的新一代專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等是利益共同體。

進一步說,若此案上升爲刑事案件,株洲高新認爲其遭遇了新一代專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合同詐騙,凱樂應急則是幫兇,應當與新一代專網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同樣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224條對於合同詐騙罪的定義指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231條規定,如單位犯此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還是回到凱樂科技的案例上來,根據公司7月23日晚間的公告,公司專網通信業務預付賬款餘額爲62.27億元,其中出現供應商逾期供貨合同金額11.51億元,上游供應商已出現交付不及時逾期,未來面臨巨大風險,這樣來看,凱樂科技也應當是受害者。

上述細節又帶來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早就發現專網通信業務存在巨大風險,上游供應商的信譽度存在疑問,公司高管仍主導上市公司從事該業務,責任人員是否存在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情形?刑法169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嚮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將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目前,專網通信雷暴事件已對市場帶來了極大的衝擊,且金額以百億元起計,廣大投資者也是看的雲裏霧裏,甚至還有部分受害上市公司成了被告。因此,不僅隋田力應當被調查,踩雷上市公司也應被調查。如果上市公司是無辜受害者,董高監也盡了忠實義務,則還其清白;如果責任人員涉嫌與外界共謀,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甚至讓公司陷入合同詐騙等法律風險,則應對責任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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