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阿里女員工遭侵害案有新進展,我們梳理了這4個疑問

新京報訊(見習記者 展聖潔)8月14日,濟南警方通報了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的最新調查進展。通報顯示,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疑問1

張某、王某文爲何涉嫌強制猥褻罪而不是強姦罪?

關於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犯罪的情況,通報顯示,“因案情比較複雜,需多方取證調查,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7月29日,槐蔭區分局將此案立案審查期限延長30日。8月10日,立爲強制猥褻刑事案件。”

通報顯示,“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後四次進入周某房間的情況”。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時,“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爲,23時33分王某文網上購買避孕套。23時43分王某文離開周某房間,此時避孕套並未送達。7月28日0時,快遞員將避孕套送至酒店前臺(上午10時許,王某文返回酒店前臺將該避孕套取走並丟棄)。”這是警方認定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犯罪的主要原因。

此外,警方還通報了濟南華聯超市員工張某兩次強制猥褻阿里女員工的情況。其中,關於張某第二次強制猥褻阿里女員工的情況,通報顯示,7月28日,張某在與周某取得聯繫後,從家中攜帶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敲門進入周某所在的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爲。之後,張某離開周某房間,帶走周某內褲一條,避孕套(未開封)遺留在房間內。

目前,公衆關注的焦點在於,既然王某文準備了避孕套,張某也曾帶着避孕套進入阿里女員工房間,爲什麼兩人均被定爲強制猥褻罪,而不構成強姦罪?

“要認定強姦罪,首先要證明男方和女方發生了性關係,其次要證明發生性關係時女方不同意,男方採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裏的其他手段包括趁女方酒醉。”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說,“目前,從警方的通報來看,沒有證據表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所以不構成強姦罪。”

資料顯示,強姦罪是指行爲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爲從而構成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而強制猥褻、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男性或者婦女)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強制猥褻、侮辱罪做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認爲,強姦罪與強制猥褻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強姦是以發生性關係爲目的,猥褻是以滿足畸形性心理需要爲目的,這是二者的本質區別。

疑問2

王某文和張某均準備了避孕套,是否可以認爲兩人想要實施強姦行爲,構成強姦未遂?

關於“犯罪未遂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見,犯罪未遂需具備三個特徵:一是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二是犯罪沒有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目前來看,警方沒有發現強姦犯罪事實發生。那麼,二人準備避孕套的行爲,是否可以認爲二人具有實施強姦行爲的犯罪故意,構成強姦未遂?

龐九林認爲,不論是王某文購買避孕套的行爲,還是張某帶着避孕套進入周某房間,不能認爲二人就是想要實施強姦行爲。可能張某確實沒有想要強姦周某的故意,或者張某雖然進入房間之前有強姦故意,但是進入房間之後,放棄了強姦故意,改成強制猥褻,也有可能是沒有取得證據證明張某對周某實施強姦或者意圖強姦。王某文也一樣。

“認定強姦未遂,具備強姦故意非常重要。需要證明男士想和女士發生性關係,而且已經開始實施犯罪,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成功。”龐九林說。

同時,龐九林也表示,強姦行爲和強制猥褻行爲有時候難以區分,猥褻可能是強姦的準備或者前奏。“如果公安機關經過進一步取證,證明張某意圖強姦且已經實施強姦,還可以改爲強姦罪。”

疑問3

關於強制猥褻罪,一般如何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強制猥褻、侮辱罪做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麼,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強制猥褻罪又是如何量刑的?記者梳理發現,在強制猥褻罪的相關判決中,法院會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有自首坦白情節、是否認罪認罰、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是否有前科、社會危害程度等。

記者注意到,2019年12月24日,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工地附近發生過一起被告人趁被害人黃某醉酒之際,強制猥褻他人的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2019年12月24日20時許,在青島市即墨區工地附近,在其駕駛的汽車上,趁被害人黃某醉酒之際摸黃某胸部。經鑑定,黃某乳頭拭子檢出的DNA與喬鎮齋血斑在D3S1358等23個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似然率爲3.13x1030。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喬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喬某趁被害人黃某醉酒之際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爲構成強制猥褻罪,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確認。喬某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喬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12月13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被告人施某趁被害人李某醉酒之際,實施了猥褻行爲。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與被害人李某系普通朋友關係。2020年12月13日1時許,被告人施某在本市天心區珊瑚大酒店808房,與梅某、被害人李某等人相約在房間內喝酒聊天。後被害人李某因喝醉睡在房間牀上,梅某也因喝醉在另一張牀上睡着。被告人施某趁被害人李某醉酒不知反抗之際,用手撫摸被害人李某的身體並用手指伸進被害人李某的內褲內扣摸其陰道,後用自己的生殖器在被害人李某的外陰處來回摩擦。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施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後,被告人施某的家屬代爲賠償被害人李某並取得諒解。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認爲,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施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審理階段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人施某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後,被告人施某家屬代爲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同時該院建議對被告人施某犯強制猥褻罪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之間予以量刑。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施某利用他人醉酒狀態實施猥褻行爲,其行爲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對其犯罪的指控成立,應對被告人施某的行爲依法予以懲處。

鑑於被告人施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在法庭審理階段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施某自願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施某家屬代爲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施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疑問4

關於“周某是否被迫出差”,前後情況不一致,周某是否需擔責?

記者注意到,關於“周某是否被迫出差”的情況,警方通報顯示,“通過大量證人證言及調取阿里公司出差報備系統信息、相關電子數據等證據,未發現周某被迫出差情況。”而據此前網上流傳的女員工自述PDF顯示,該女員工在明確表示拒絕以後,仍被王某文逼迫出差。

針對這種情況,龐九林認爲,本案警方通報的是強制猥褻罪,強制猥褻行爲的發生和周某如何來濟南沒有直接關係。所以,之前周某稱自己被迫出差,不會影響警方對該案件判斷,周某不會構成誣告陷害罪,也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新京報見習記者 展聖潔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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