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律師解讀:吳亦凡案檢方批准逮捕意味着什麼?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8月16日消息,經依法審查,朝陽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吳某凡以涉嫌強姦罪批准逮捕。記者獲悉,檢方通報中吳某凡即吳亦凡。檢方的一句話通報傳遞出哪些信息?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市國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專業刑辯律師何樹利。

何樹利表示,逮捕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最爲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相關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在程序上,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由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後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根據檢方通報的內容,吳亦凡因涉嫌強姦罪被批准逮捕。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可見,如果構成強姦罪,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刑罰的起刑點即爲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有前述加重情節的話,起刑點則爲十年有期徒刑。

何樹利同時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目前吳亦凡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仍是“犯罪嫌疑人”身份,最終是否構成犯罪,還需等待人民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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