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内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设置禁毒宣传栏、展示禁毒文艺作品等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引导居民、村民自觉远离毒品,提高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人员配合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参与禁毒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吸毒人员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禁毒工作的重心和关键在基层,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政治优势,立足基层强化禁毒基础,动员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全民共治毒品问题,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我国开展毒品治理的成功经验。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等,以上条款就非常明确、明晰地界定了基层政府(乡镇、街道)和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禁毒工作内容、所肩负的禁毒责任和能够采取的举措等,不但明确了工作任务,也为上级禁毒部门指导、规范乡镇(街道)政府、基层自治组织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毒宣传教育、禁种铲毒等各项禁毒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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