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保財險貴州5分支機構收11張罰單 虛構業務套取費用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8日訊  昨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佈的11張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貴州省五家分支機構及六名相關責任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爲。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對五家分支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合計罰款89萬元。

黔東南銀保監罰決字〔2021〕11號、16號、17號顯示,人保財險岑鞏支公司存在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的方式套取費用的違法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對其罰款十五萬元。陳仁德、孫德福對上述行爲負有直接主管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分別對其警告並罰款五萬元。

黔東南銀保監罰決字〔2021〕12號、18號顯示,人保財險從江支公司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對其罰款十一萬元。吳遠剛對上述行爲負有直接主管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對其警告並罰款一萬二千元。

黔東南銀保監罰決字〔2021〕13號、19號顯示,人保財險丹寨支公司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對其罰款十六萬元。鄭小曦對上述行爲負有直接主管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對其警告並罰款二萬八千元。

黔東南銀保監罰決字〔2021〕14號、20號顯示,人保財險劍河支公司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對其罰款十六萬元。賈海對上述行爲負有直接主管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對其警告並罰款二萬元。

黔東南銀保監罰決字〔2021〕15號、21號顯示,人保財險凱里經濟開發區支公司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違法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對其罰款十三萬元。鍾小軍對上述行爲負有直接主管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保監會黔東南監管分局對其警告並罰款二萬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爲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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