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鄧玲瑋

爲規範和完善進出境交通工具及口岸場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處理,自2021年8月11日起,上海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處理工作已全面由社會化消毒處理單位實施。

8月23日,上海海關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出境交通工具及口岸場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處理單位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即日起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海關總署相關規定,制定本公告。

二、進出境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機場、港口等運營主體依法承擔相應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場所消毒處理主體責任。海關依法加強監督管理,落實管理責任。

三、消毒處理單位應當就消毒處理質量、安全生產、人員管理及環境保護和生態安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消毒處理單位應當始終做好規範管理,選用符合技術要求的消毒處理人員,並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實施消毒處理,確保消毒處理質量、生產安全及環境保護和生態安全符合要求,並且嚴格落實屬地聯防聯控機制的人員管理、核酸檢測和新冠肺炎疫苗接種要求。

四、消毒處理單位應當根據終末消毒要求制定相應的消毒處理方案,明確消毒處理人員配置、藥劑濃度、處理器械、防護規範及封閉作用時間等內容。終末消毒要求有更新的,按最新規定執行。

五、消毒處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消毒處理方案實施消毒處理,並且選用符合要求的藥品。如果發現消毒處理、防護措施不規範、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況,消毒處理單位應當立即整改。如果發現消毒處理技術指標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情況,消毒處理單位應當按要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重新實施處理。消毒處理完畢,消毒處理單位應當準確填寫消毒處理結果報告單。廢棄物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做好處置。

六、消毒處理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海關總署、國家衛生健康委和上海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規定要求,從嚴就高做好消毒處理單位相關人員安全防護工作。

七、消毒處理單位應當開展消毒處理效果及環境和生態安全評價,保證消毒處理效果,保護環境和生態安全,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消毒處理單位應當妥善保存消毒處理工作記錄、消毒處理結果報告單、消毒處理方案及效果評價等相關資料,保存期限爲3年。

九、消毒處理單位違反有關要求的,按照規定進行處置;存在違法行爲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責任編輯: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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