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毒品危害,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在面向青少年开设的节目、栏目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毒品预防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健康、向上的社会导向,不得邀请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

本市鼓励文化艺术团体、艺术类院校和个人等创作禁毒文化作品,丰富禁毒宣传教育形式。

近年来,“劣迹艺人”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之一,名人、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本应成为社会典范,但少数艺人却在公德与私德范畴频频翻车,甚至涉毒并触犯法律,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给青少年做了不良示范,也给禁毒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条例》第十四条对涉毒艺人的作品做出了禁播、禁刊的规定,同时明确,即使是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代言广告也不得播出。可以确定的是,不管是对播出平台或是制作方,以及对演艺人员,《条例》施行后都将发挥极大的威慑作用,阻遏不良艺人涉毒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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