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門立法”早已基本實現制度化、常態化,但其現實表現並不盡如人意卻也是不爭的事實,低參與乃至零參與現象都屢見不鮮。“開門立法”做不好,就必然難以找到科學規律、談不上科學立法;就必然缺少民意民智、談不上民主立法;就必然違反立法法的規定、談不上依法立法。所以,要實現高質量立法,就必須認真做好“開門立法”。

一、要真開門、開大門

實踐中,儘管立法機關幾乎對每個立法項目都積極通過多種渠道徵求公衆意見,但成效不彰。歸結起來,其原因主要是沒有真開門、開大門。一是不知。多數羣衆不知道立法規劃、立法計劃、立法項目,不知哪些立法項目與自己利益相關,也不知這些立法項目進展情況。二是不能。在知道並有意向參與立法建議的羣衆中,有一部分最終並未實際參與,其原因不僅包括一些法律專業術語抽象難懂,不少時候更是因爲草案條文表述方式的艱澀模糊。高度抽象的法言法語將法律包裝成一尊尊面無表情的雕塑,讓人無感,羣衆自然就無心去求甚解。三是不想。知道且能夠參與立法建議的羣衆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最終並未實際參與,其原因主要是顧慮自己的建言能否被認真對待,說到底,對立法部門缺乏信心。儘管立法部門在徵求意見公告中都會表明將認真對待羣衆意見,但過往實踐形成的“塔西佗陷阱”顯然不能輕易破解。解決之道:就“不知”方面來說,立法機關必須要適應“互聯網+”時代,認真研究把準當前羣衆的媒體行爲習慣,選擇正確、準確的傳播方式,實現精準徵求意見。就“不能”方面而言,立法是解決問題的,立法機關應儘可能地將法言法語“翻譯”得通俗易懂,通過各種方法將法律草案“翻譯”成“問題+擬解決方案”的形式,讓羣衆看得懂、有話說。就“不想”方面來說,立法機關應當以實際行動讓羣衆感受到他們的建言被認真對待。有的地方根據最終公佈的法規文本給予建言者合理獎勵,尊重智慧付出,激勵羣衆認真參與社會治理,這是一個好方法。對於未採納的意見,也可以簡要說明原因並通過適當方式反饋,這同樣是對智慧付出的尊重。

二、要全開門、常開門

“開門立法”不是隻開外門不開里門,搞內外有別,而是要全開門,全方位暢通羣衆參與渠道。一是在立法程序上“全開門”。這是常談不衰的防止立法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法制化問題。由於法律法規在審議、表決階段受會議時間和代表知識結構等條件限制,民意很難得到充分體現。因此,“全開門”實際上就要求將民意延伸至立法的立項階段,讓法律從立項階段就能充分體現民意。有些地方已經開始試點。此外,在每年的立法計劃中,也可以選擇一兩件羣衆最關心的焦點問題,接受人大代表提案建議,探索立法模式新路。二是在徵求意見上“全開門”。每部法律法規都必然或多或少地需要行政管理和學術研究的參與,但立法是政治行爲而非行政管理行爲或者學術行爲,其最重要的屬性是政治屬性而非行政管理屬性或者學術屬性,必須紮實踐行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是人需要法律,不是法律需要人”。“全開門”要求不能分“門”別類,只重視部門意見、專家意見或者學術性建議,而有意無意地忽略無視普通羣衆的樸素表達,不能對收集的意見搞差別化對待,更好求得社會意見的“最大公約數”。三是在調研方式上“全開門”。以座談會爲例,很多座談會只是與會者按序發言,但實際上有的條文可能存在問題卻無人建言,有的建言可能偏離主題甚至理解偏差等等。而由於調研時間等限制,有的座談會只聽取意見不作現場回應,有的座談會剛開始討論充分,越往後越簡略,有虎頭蛇尾之嫌。如此,座談調研這道門實際上只開了一半,價值大打折扣。可以參照羅伯特議事規則並結合立法工作實際,設計出一套簡明有效的議事規則。座談會應當圍繞法律文本,可以逐條推進,在建言者充分表達後應當及時互動,或糾偏或深入,保證調研質量。儘管互動可能增加調研時間,但這是提高調研質量的必由之路,也是普法的一個良機。解釋、討論乃至爭論,都有助認識的深化。此外,“會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還要走好實地調研這個“最後一公里”,才能真切感受體會法律是如何從紙面躍入實踐的。立法落地生根,法治才能開花結果。四是在立法全過程“常開門”。很多立法徵求意見都設置了一定時間段,過期不候。但“開門立法”不應當是開一時、開一段,而應當是全天候、全時段敞開大門。立法機關應當建立意見建議徵求反饋的長效機制,做到讓羣衆有意見隨時提。法律法規公佈後,依然可以敞開大門聽取意見,一方面如果發現確有重大複雜問題或者情勢變更,則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另一方面,有助於早日釐清立法中“留白”的問題、實現精細精準規範。總之,通過常開門,才能以實事求是的態度積極維護法制穩定與實踐創新之間的動態平衡。

三、要請進門、勤登門

“開門立法”說到底是爲了密切與人民羣衆的血肉聯繫、更好地維護實現人民羣衆利益。因此必須深刻認識到人民纔是真正的立法者,立法機關工作人員充其量只能算是立法工作者、法律起草者,只是爲人民代筆,必須要拜羣衆爲師,切不可反客爲主、喧賓奪主。一是要請進門。立法機關應當想方設法、真心實意地把羣衆請進門來,有背靠背,更要有面對面。將羣衆請進門、坐下來、談下去,立法部門多從羣衆角度思考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與不足,向羣衆講解立法的初心與執法中面臨的多樣複雜情形,羣衆多給法律法規找問題、提意見,談自己學法用法的實際體會,如此換位思考、“開門”“換氣”,才能不斷接近良法善治。實踐中,有的立法機關心有顧慮,不願直接面對羣衆,害怕羣衆意見太尖銳、捅出矛盾,或者害怕開門過頭干擾正常工作甚至不好收場。必須明白,“塔西佗陷阱”就是從國家機關不敢、不想面對羣衆開始的。羣衆意見越大,就越需要在立法中認真對待。迴避羣衆,只能立出老好人式的庸法、沒有擔當的差法乃至沒有良心的惡法。只有羣衆真正走進立法工作,法律才能真正走進羣衆心中,正所謂“比心才能入心,入心才能衷心。”二是要勤登門。法律實施後,在實踐中能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羣衆說了算,自我感覺代替不了羣衆評價。立法機關應當堅持“從羣衆中來,到羣衆中去”的工作方法,結合執法檢查、普法等工作,“勤登門”開展立法後評估,多去企事業單位和羣衆家中,多開展走訪懇談,向羣衆諮詢請教法律是否管用、好用。登門要讓羣衆看到坦誠,才能及時聽到真意見、找準真問題。要從羣衆的守法用法實際出發,全過程系統分析立法、執法、司法環節存在問題,找出並不斷修正法治理想與社會現實之間的偏差,向良法善治之路不斷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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