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不到10歲的他們,把公司告了!

來源:南方都市報

團員平均年齡只有8歲的“天府少年團”引發關注背後,是越來越低幼的“練習生”培訓市場。南都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發現,多地已出現以“成團”之名組織、面向少兒的培養項目。

南都記者日前探訪“天府少年團”所屬公司位於廣州市越秀區的登記辦公地址,現場還是一片未鋪設水泥地面的工地。負責的工人告訴南都記者,此前該公司微博發佈的圖片系效果圖。“天府少年團”宣佈解散後,工程未受影響正常進行

偶像培訓逐漸興起的同時,傳統的表演、走秀等童星培訓項目的價位一路走高,家長花費上十萬元希望爲孩子買一個免試上綜藝節目的嘉賓席位,又或是送孩子出國走秀一場。部分提供“一條龍”服務的公司將資源打包明碼標價,但因未履行承諾的項目,或被家長認爲存在誤導宣傳之嫌,產生不少合同糾紛

天府少年團。

低齡“練習生”

“練習生”不只有20歲上下的年輕人。

2017年,5歲的小磊與河南小萊塢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小小練習生培養協議書》。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協議約定甲方根據亞洲練習生考級標準,建立全新的小小練習生培訓體系,包括:芭蕾形體訓練、韓國流行舞蹈、表演元素訓練、聲樂訓練、體能訓練、T臺訓練、廣告平面拍攝練習、造型設計等。培訓期限共計五年,其中培訓學習時間爲兩年,剩餘時間以男團形象參與各種甲方推薦的活動。小磊繳納了49800元。

他的入學班別是8人男團。後來,因小萊塢公司未組織起8人男團,小磊要求該公司返還培訓費用,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爲,雙方的合同內容均約定不明,且具有誘導成分,故對於小磊請求解除該協議的請求予以支持。

類似的糾紛不是孤例。

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法院一份判決書顯示,2019年,不到8歲的小肖向貴州億德風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培訓費13800元,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專業編排120節成品課程、定製4至6人練習生組合;公司三年新媒體、網絡、宣傳;其他少兒節目、商演及主持人等機會的推介等。協議簽訂後,該公司僅安排小肖進行一次舞臺表演,一次節目拍攝並上課兩次。

小肖一方表示,幾十個家長經有關部門協助見到公司股東,但公司拒絕退款。這些家庭訴至法院,稱此事耽擱孩子有效學習時間,給原本開朗的孩子造成了心理傷害,家長追討過程中產生了誤工費,請求退還培訓費用並作補償。

南都記者注意到,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多份民事判決書中,有數名10歲以下兒童作爲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均提到一個“練習生協議”。

7歲女孩小雅是其中一個。其稱在2016年,重慶咻吡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她的舞蹈培訓班處宣傳拍攝大型古裝少兒連續劇《少年志》,小雅及其監護人蔘加了重慶廣播電視學校主辦的古裝連續劇《少年志》表演公開課,且在咻吡公司、重慶騰躍廣電傳媒文化有限公司的安排下與《少年志》電視劇總導演陳剛見面。

小雅通過演員選拔之後,於2016年6月19日與咻吡公司簽訂《超星聯盟練習生協議書》,支付近9000元。協議內容顯示,2017年推出《超星聯盟》項目將打造中國式練習生,根據簽約練習生各自特長安排其參與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檯)各電視節目(包括選秀、少兒春晚、影視劇)的錄製及拍攝工作。該合同附件載明其權益包括參與拍攝大型古裝少兒影視劇《少年志》1集等。

據攝像師證人的陳述,2016年8月,在一行人前往橫店的路上,公司向家長髮了一個通告,告知拍攝項目的變更。拍攝進行後,多名認爲貨不對板的家庭對上述兩個公司提起訴訟。

明星夢

除了“練習生”“成團”這類近年來進入少兒培訓市場的新概念,在傳統的表演、走秀培訓領域,打包資源明碼標價提供“一條龍”服務,卻未履行承諾的項目或被家長認爲存在誤導宣傳的更不在少數。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一份判決書顯示,2016年,北京童星範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甲方)與6歲多的黃某(乙方)簽訂《會員協議》,有效日期兩年。價格爲18.8萬元的會員資格內容包含:快樂大本營或天天向上1次、演唱會表演嘉賓2次、電影節紅毯嘉賓2次、拍攝及建立模卡、童星範簽約代言1次、舟造型8次、建立百度百科、建立及認證新浪微博等。甲方不安排任何形式的面試,協議內活動內容均爲直接參與。

同日,黃某的母親覃某向童星公司法定代表人轉賬18.8萬元。然而,童星公司未提供任何會員內容中的活動,黃某起訴至法院。

2017年,一名10歲西安女童的家長曾繳納10萬元希望將孩子送去“美國紐約少兒時裝週”。北京時代星光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與這名女童簽訂協議,女童繳納的10萬元作爲參與活動給予組委會的贊助費用,而贊助費用不包括她的機票、食宿、造型等花銷。

赴美參加這場”走秀”之後,女童起訴至法院,表示該公司在與其訂立協議及履行的過程中存在虛構事實、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爲:其官網宣傳有來自多國少兒模特參加涉案大賽,得到聯合國祕書長助理杜多等人大力支持並協同國際超模出席當天品牌秀,有多個賽區,實際上均爲中國選手,沒有國際比賽、僅有中國一個賽區,也沒有聯合國政府官員;宣傳全面覆蓋衆多歐美進口奢侈品牌,但實際僅有中國服裝品牌;宣傳能夠讓參賽選手出席2018紐約國際時裝週、出席第60屆格萊美頒獎典禮明星酒會、哥倫比亞大學頒獎、由美國最權威的模特學校進行現場培訓,但實際上參賽選手並沒有機會參加上述活動。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這名女童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在簽訂涉案合同時,該公司曾向其出示相關宣傳內容並作爲約束合同各方的具體權利義務約定,故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採納,駁回全部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原告爲2歲女童的判決書則披露了行業中的報價。

2016年,北京伊迪文化經紀有限公司(甲方)與年僅2歲多的潘某(乙方)簽署《合作協議》。課程名稱爲B級童星班,兩年的課程內容包括表演、聲樂、臺詞、舞蹈、舞臺實踐、彙報排練等。96節小班課,15節1對1提升課,共計111次。小課每節490元,1對1提升課每節1398元,共計68010元,實按68000元計。

潘某繳交13.8萬元作爲服務費用。該協議的附件《包裝明細》顯示,造型照片價格1萬元,拍攝數量300張(含30張成品照片及其電子版);主打個人歌曲高清晰MV拍攝前期費用,價格4萬元,個人歌曲MV後期製作費用1萬元。

此外,B級造型顧問,港臺一線藝人制定造型師,價格2.7萬元;雜誌宣傳,價格1萬元;創作單曲一首,價格3萬元;製作單曲一首,價格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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