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財經

證監會8月31日更新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高鵬操縱福建金森股票價格的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證監會決定沒收高鵬5509萬元的違法所得,並處以5509萬元罰款。

高鵬實際控制“曾某蘭”等23個證券賬戶操縱福建金森股價。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間,涉案賬戶組建倉拉抬及拉高股價反向賣出階段,在無任何利好公告的情況下,“福建金森”股價(按照復權前每日收盤價格測算)漲幅110.35%,同期深證成指漲幅40.17%,偏離70個百分點。

控制23個證券賬戶

經證監會調查,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間,高鵬控制使用“曾某蘭”萬和證券賬戶、“江某獅”萬和證券賬戶、“鄭某玉”萬和證券賬戶、“鄭某麗”萬和證券賬戶等23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

高鵬控制使用賬戶組期間,賬戶組交易“福建金森”的資金與高鵬工商銀行尾號2836的銀行賬戶等密切關聯,主要使用鄭某餘、林某華、張某傑等的銀行賬戶進行資金劃轉,分別轉入賬戶組進行交易。

鄭某餘、林某華、張某傑等賬戶出借人及相關優先級資金方等人指認高鵬控制使用上述賬戶組中的賬戶。此外,賬戶組存在頻繁共用相同交易設備下單。綜上,高鵬實際控制“曾某蘭”等23個證券賬戶。

獲利超5509萬元

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間(以下簡稱操縱期間),高鵬控制賬戶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通過連續交易、對倒等方式操縱“福建金森”股價,獲利超5509萬元。

操縱期間內,涉案賬戶組期初無持股,期間累計買入“福建金森”6837.77萬股,買入金額13.19億元,累計賣出“福建金森”6698.36萬股,賣出金額13.54億元,截至2019年6月13日仍持股139.42萬股。

涉案賬戶組在連續交易期間的多個時段交易佔比指標較高,其在48個時段內達到連續十個交易日平均成交佔比超過20%。其間,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2月4日,涉案賬戶組在連續27個交易日交易“福建金森”,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爲20%;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8日,涉案賬戶組在連續24個交易日交易“福建金森”,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爲20.2%。

分三階段實施操縱 

從交易行爲、持倉變動、股價走勢的情況看,高鵬控制涉案賬戶組的操縱行爲,可分爲建倉拉抬、拉高賣出、迅速出貨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爲建倉拉抬階段。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涉案賬戶組迅速建倉買入,交易以淨買入爲主,由持股爲0增加至持股988.42萬股。期間,該股股價由11.49元拉抬至16.53元,漲幅43.86%。

第二階段爲拉高賣出階段。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涉案賬戶組買賣交替、伴隨對倒行爲,通過高價買入行爲拉抬股價並反向交易出貨。期間,該股股價由17.11元上漲至24.62元,漲幅43.89%;期間股價最高漲至25.26元,最大漲幅爲47.63%。賬戶組總體持倉量緩慢下降,持股數量由988.42萬股減少至613.31萬股。

第三階段爲迅速出貨階段。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賬戶組在本階段初期4月19日單日集中淨賣出268.58萬股,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的25.51%。此後賬戶組交易量減少,並在最後四個交易日迅速賣出226.69萬股。本階段,涉案賬戶組以賣出委託爲主,同時伴有部分買入行爲,持股數量從613.31萬股減少至139.41萬股,該股股價由24.62元下跌至15.60元,跌幅3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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