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

禁止在商业广告和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在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现实生活中,为了达到吸引、留住顾客的目的,一些经营者偷偷在食物中非法添加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或是在商业广告中有意无意地植入毒品图案、文字等元素,如在火锅中添加罂粟的幼苗、壳、籽等,长期食用会导致慢性中毒,危害无穷。

为了坚决打击和杜绝这类现象,构筑保护首都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屏障,《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或者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也禁止在商业广告和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违反这一规定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处以行政处罚,或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最高100万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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