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简直气炸!男子花费145万买房,交钱5天后秒变“凶宅”,谁来赔偿损失?律师这样说

日前,#男子刚买房子5天后成凶宅#一度冲上微博全国热搜,关于该话题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

据猛犸新闻报道,8月30日,陕西西安的张先生(化名)今年4月初通过某找房平台购置了一套二手房,房屋总价为145万。6月25日,双方在中介公司走完流程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房产过户。然而,6月30日意外发生了,原房主因纠纷在此房间内将人捅伤致死,导致房屋被警方查封成为“凶宅”。这个结果让张先生无法接受。那么张先生应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置了“凶宅”又该如何维权呢?

对此,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秦明做了如下解读: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者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购房者在正常的交易情况下通常不愿意购买的房屋。实际上在法律上并无“凶宅”一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人们对于凶宅的忌讳认定为一种民间习俗,虽然凶宅并不会影响房屋的质量,但从我国的善良风俗以及购房者的知情权的角度讲,业主或者中介机构应当将房屋的相关事实告知买方。在一些房屋交易的过程中,业主、中介机构故意隐瞒凶宅事实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民事欺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买到凶宅的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撤销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当中,张先生购买的房屋已经完成了房产证的交割,因此不适用以上对于“凶宅”的法律规定,但是原房主在房屋内行凶伤人的行为已经导致了房屋被查封,影响到了张先生的正常使用权,张先生可以以此主张相应的赔偿。

延伸阅读:

据潇湘晨报报道,长沙一女子买房入住前得知买到凶宅,法院支持解除合同。长沙的刘女士花30多万元买一套公寓,却没想到在入住前得知有人在该房屋内烧炭自杀,竟然是一座所谓的“凶宅”。刘女士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遂将房主詹先生告上法院。

雨花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买卖系重大误解订立的,刘女士主张撤销其与詹先生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雨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并不能确认被告詹先生对涉案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知情。因此,不能认定詹先生存在欺诈的情形。但是,作为买受方的刘女士在购房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及时知晓涉案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导致其作出了购买涉案房屋的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此,涉案房屋买卖系属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刘女士主张撤销其与詹先生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刘女士另主张两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律师费,鉴于刘女士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撤销原告刘女生与被告詹先生、长沙华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詹先生返还刘女生购房款363080元、契税3869元、个人所得税7738元、电费110元;长沙华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刘女士居间服务费7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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