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備受關注的“16歲少年遭圍毆反殺案”二審在江西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去年5月,八名男子在吉安市安福縣對吳某進行圍毆,吳某持刀反擊,造成一名男子死亡。安福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吳某有期徒刑十年。

今年6月8日,安福縣人民檢察院對該判決提起抗訴,認爲法院的判決存在量刑錯誤。

據悉,二審庭審結束後,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9月1日深夜,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上訴、抗訴案的案情通報》,對“16歲少年遭圍毆反殺案”二審案情進行了通報。

以下爲通報全文:

8月31日上午9時至11時,法院依法對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聚衆鬥毆罪上訴抗訴一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爲回應社會公衆對該案的關注,現將有關案情通報如下。

一:一審公訴機關指控和法院認定的事實

一審時,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包括兩個部分:

(一)吳某參與惡勢力團伙違法犯罪的事實。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吳某(出生於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龍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永新縣城及深圳兩地多次實施強姦、強迫賣淫、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

吳某具體參與了該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的以下違法犯罪:

1、聚衆鬥毆犯罪事實兩起。

(1)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吳某在永新縣城麗楓酒店敲錯房門,被房間內的肖某甲辱罵。雙方因此結怨並多次相互尋仇。吳某與龍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準備砍刀,到時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隨時可以報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吳某發現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劉某某在永新縣城某電競館上網後,就打電話通知龍某、曾某、文某等人攜帶刀具駕車來網吧報復劉某某。

龍某、文某、曾某與吳某碰面後,就從車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龍某等四人衝入網吧,在網吧內看到劉某某正在上網,吳某等四人拿刀砍傷劉某某。劉某某受傷後就叫也在網吧內上網的肖某甲等人幫忙。龍某、曾某、文某見對方人數衆多,立即從網吧跑出來,吳某被肖某甲等人圍住後毆打,後肖某甲等人還將吳某的長安悅翔小型汽車玻璃砸壞。經鑑定,劉某某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經價格認定,吳某的長安悅翔小型汽車損失價格爲1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與肖某甲、劉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賀某(已判刑)等人與吳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時許,雙方開車在永新縣三灣廣場的某商店相遇,賀某、肖乙等人駕駛奧迪轎車追截吳某等人的比亞迪轎車。隨後吳某車上的陳某電話請求李某幫忙解決此事,李某瞭解情況後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吳某尋仇。吳某知道後便叫同夥文某從住的賓館取紅纓槍放至車上。之後吳某搭載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羅某甲、賀某甲共6人繼續駕車外出,雙方在永新縣人民醫院前+字路口撞見,吳某便停車,賀某、肖乙等人持斧頭等砍吳某及其汽車,吳某下車後持匕首捅肖乙並用文某從車上取下的紅纓槍追對方,對方逃離現場。經鑑定,吳某的損傷程度爲輕傷一級。

2、非法拘禁犯罪事實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將張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強姦的事情告訴了張某某的母親,肖某得知此事後,強行把李某某帶到吳某在永新縣的廉租房。在租房內,肖某威脅、恐嚇李某某,並對李某某實施了毆打行爲。吳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機編髮虛假信息。

3、尋釁滋事違法事實三起:

(1)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與永新縣某中學學生髮生矛盾,吳某將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幫忙解決。2019年5月16日12時許,曾某夥同吳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賀某某、羅某乙等人在該中學門口蹲守並追逐在校學生戴某等人。當天16時30分許,曾某夥同吳某、龍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賀某某、羅某乙等人,在該中學門口蹲守、追逐在校學生龍某甲等人,造成龍某甲左臂輕微傷。

(2)2019年9月3日0時30分許,吳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門口被段某乙質問,曾某使用石頭將段某乙的大衆途銳轎車玻璃砸壞,經永新縣價格認證中心估價該車損失價格爲600元。

(3)2019年10月2日,吳某與曾某、文某、龍某、劉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內唱歌,劉某甲與顏某某發生口角後雙方發生打鬥,吳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後,也參與毆打顏某某。經鑑定,顏某某損傷程度爲輕微傷。吳某參與上述惡勢力團伙違法犯罪活動時,除第二起聚衆鬥毆外,均因其未滿十六週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起訴指控的吳某涉嫌犯聚衆鬥毆罪即指上述聚衆鬥毆的第二起事實。

(二)吳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

2020年4月23日,吳某、劉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縣平都鎮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過玩快手,吳某認識一個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認識一個安福的叫劉某丙的女孩。

2020年5月7日晚上10時許,肖丙和吳某打車到山莊鄉把劉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縣城,在錦洋賓館開了410房間。2020年5月8日0時30分許,王某某看到其認識的劉某丙跟吳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賓館同一房間,就去敲門找劉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吳某的賓館房門,吳某同行人員肖丙便打電話叫段某某帶梭標過來。王某某便到賓館前臺拿總卡打開房門,手拿匕首、柴刀進入房間,將柴刀斜靠在進門的牆上,朱某某、李某某、鍾某某、彭某某跟隨進入房間。進入房間後,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吳某,與吳某發生爭吵,並叫吳某叫人過來,吳某便打電話叫劉某乙帶東西過來。期間,朱某某打電話叫楊某、羅某某、王某3人,3人剛到房間,朱某某隨即喊“打”並打吳某,吳某反擊,李某某、王某、羅某某3人也一起毆打吳某,吳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捅刺,造成羅某某腹部受傷,李某某腹部、手部受傷,朱某某肩部受傷。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隨即逃離現場,吳某見房間內的柴刀後便丟棄匕首拿起柴刀往賓館外追,肖丙撿起吳某丟棄的匕首跟隨其後。當日2時30分,羅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期間,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定性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並在法定代理人在場和辯護律師見證的情況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二:二審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情況

在二審的法庭調查階段,合議庭嚴格依法對一審判決定案的證據和認定的事實進行了調查,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無異議,出庭檢察員亦無異議。

出庭檢察員還出示了與本案故意傷害有關的對方人員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尋釁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決書,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

在二審的法庭辨論階段,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辯護稱:

1.一審判決列舉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違法犯罪與此案沒有直接關聯性,不應當作爲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據。吳某不構成聚衆鬥毆罪,吳某沒有聚衆鬥毆的故意。目前沒有能直接證明吳某或其一方人員存在聚集人員復仇打架的主觀故意和行爲,因此,不能認定吳某提前準備好防身的紅纓槍就認定其存在主觀的鬥毆故意。

2.吳某成立特殊防衛,對於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的後果,不負刑事責任。即使吳某不成立特殊防衛,吳某的防衛行爲,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應認定正當防衛。若認定吳某防衛過當,應根據吳某在犯本罪時未滿十八週歲、到案後認罪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積極賠償死者家屬20萬元並取得死者家屬諒解,以及對於防衛過當的可以減輕、免除處罰等因素,對吳某減輕處罰。

檢察機關發表出庭意見認爲:

1.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五年,但一審判決八年)。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構成聚衆鬥毆罪,犯罪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證據確實、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二年,但一審判決三年)。

2.吳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吳某故意傷害事實不清,吳某的防衛行爲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屬於正當防衛,成立特殊防衛,對於造成不法侵害人傷害的後果,不應負刑事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同時認定存在防衛過當的性質認定準確、闡明恰當、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訴指控與法庭審理不一致的情形。

法庭辯論後,上訴人吳某作了最後陳述,吳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進行了補充。

庭審結束時,合議庭宣佈休庭,另行擇期宣判。

三:關聯案件的有關情況

(一)涉及肖某等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肖某、曾某、龍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別依法判處二十年至四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審判決後,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尋釁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別依法判處三年二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審判決後,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其中,除死者羅某某已死亡之外,楊某系不明緣由被朱某某叫來的,楊某到現場後未動手,故檢察機關未起訴楊某。

法院將在全面、客觀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基礎上,依法對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本案的二審判決結果,將及時依法對外發布。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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