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網9月1日消息,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證監會海南監管局、外匯局海南省分局制定的《關於貫徹落實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意見的實施方案》於近日印發。

主要內容如下:

一、提升人民幣可兌換水平,支持跨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一)進一步推動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新型國際貿易結算便利化。

1.適時擴大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銀行範圍。支持審慎合規的銀行擴大試點企業範圍,便利更多信用優良、管理規範的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貿易結算。

2.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審慎合規的銀行在履行“展業三原則”等義務的基礎上,可試點憑支付指令爲洋浦保稅港區內優質客戶依法辦理真實合規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結算,進一步便利真實合規國際貿易的跨境結算。

3.鼓勵優質企業使用人民幣進行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跨境結算。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按照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幣結算便利化的相關方案規定的便利化措施,爲跨境人民幣優質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結算。

4.鼓勵使用自由貿易賬戶爲新型國際貿易的跨境結算提供便利。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按照相關操作指引的規定,爲自由貿易賬戶優質客戶按照“簡化流程”辦理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新型國際貿易跨境結算。

5.設立新型離岸國際貿易企業服務中心,探索建立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全生命週期服務與管理模式,爲企業提供政策諮詢、招商把關、企業培訓、項目協調、監測評估、市場退出、金融法律等各類服務。建立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公共信息服務平臺,逐步實現企業、政府、第三方專業機構等信息互聯,加強跨部門監管信息依法共享,爲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保障。

(二)探索適應市場需求新形態的跨境投資外匯管理。

6.積極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試點。基金管理企業可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請QFLP試點資格以及投資規模備案,在境內開展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外的各類投資活動(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除外)。

7.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按照餘額管理模式自由匯出、匯入資金。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取得QFLP試點資格的管理企業在境內發起設立基金後,境外投資者可在備案金額內自由匯出、匯入本金參與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8.簡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外匯登記手續。獲得QFLP試點資格的管理企業,其發起設立的基金資本變動無需逐筆辦理外匯登記變更等手續。

9.積極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允許取得QDLP試點資格的企業開展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對外股權投資、證券投資等投資活動。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據試點情況和實際需求,每年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增發QDLP額度。

(三)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

10.充分滿足企業跨境融資合理需求。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註冊的非金融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辦理全口徑跨境融資時,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根據企業申請,結合其實際業務需求和融資能力,適當提高跨境融資限額,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實現更高額度的跨境資金融入規模。(責任單位: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匯局海南省分局、省發展改革委)

11.在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跨境融資給予靈活支持。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和工藝先進、市場前景良好、淨資產規模較小的企業,可按照實需原則允許其在一定金額內自主借用外債。

12.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針對境內企業跨境融資需求,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吸引各類金融機構落地海南,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和水平。

(四)探索開展跨境資產管理業務試點。

13.對境外投資者投資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在資金封閉、風險隔離的前提下,爲境外投資者在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及匯兌等方面提供便利。

14.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資產管理業務試點。鼓勵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符合條件的法人機構率先開展試點,研發資產管理產品,面向境外投資者發行銷售。

(五)探索放寬個人跨境交易政策。

15.支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就業的境外個人使用境內合法收入、境外合法外匯收入開展包括證券投資(股票、債券、基金等)、股權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內投資。

16.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居民按實需原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購買房地產。

17.對符合條件的非居民購房給予匯兌便利。非居民從境外匯入購房款的,憑身份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證明直接在銀行辦理資金匯入及結匯等手續,無需辦理外匯登記及開立外匯賬戶。

18.提升海南居民個人留學學費購付匯、薪金結匯等個人用匯便利化水平。進一步研究便利海南居民個人用匯措施。

(六)支持開展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19.積極推進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試點。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企業之間集中開展本外幣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業務,專戶內資金按實需兌換,對跨境資金流動實行雙向宏觀審慎管理。

(七)支持符合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結售滙業務試點。

20.支持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結售滙業務試點資格,開展自身結售匯及代客結售滙業務。

21.支持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取得即期結售滙業務資格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取得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後,參與到銀行間外匯市場,依法合規開展人民幣對外匯即期交易和相關衍生品交易。

二、完善海南金融市場體系

(八)支持銀行業發展。

22.支持尚未在海南設立分行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海南設立分行。

23.根據國家政策導向,統籌推進海南農村信用社改革。把海南農村信用社改革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框架中統籌考慮,服務鄉村振興戰略。

24.圍繞海洋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金融機構爭取總部或集團等資源傾斜,開發具有海南特色的金融產品,爲海洋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領域提供一攬子的綜合金融服務。

25.支持海南引進外資,參股地方性資產管理公司。

(九)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首發上市及企業併購重組。

26.健全企業上市工作體系,增強行業主管部門、市縣政府和重點園區等在企業培育上市各環節的工作合力,圍繞旅遊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熱帶高效農業等產業,建立健全企業上市(掛牌)分級後備資源庫,科學規劃企業首發上市(掛牌)路徑,加強對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和輔導,引導股權投資機構發揮積極作用,大力發展創業投資,促進擬上市企業優化治理、創新創業、產業升級。

27.發揮好國有平臺推動產業發展的領頭羊作用,協調證監會和各證券交易所等,支持重點企業通過併購、重組、資產注入等多種方式,增強國資的影響力和產業帶動力。

28.吸引具有一定行業優勢的上市公司遷入海南,吸引優質擬上市公司到海南註冊並培育爲後備上市企業,支持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將其優質業務板塊分拆在海南新設子公司並申請首發上市。提供政策支持,加快培育上下游產業鏈,助推產業培育和轉型升級,形成集聚效應。

(十)進一步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29.建立健全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海南企業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項目收益票據、住房租賃專項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推動省內PPP項目、各市縣和重點園區的優質存量項目等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資產,緩解融資約束。推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試點落地,建立健全基礎設施領域REITs項目庫,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基礎設施領域REITs。引導中介機構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綠色發展、科技興國等戰略創新債券產品,提高直接融資規模。

(十一)支持相關基金髮展。

30.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依法申請在海南設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在海南全資擁有或控股參股期貨公司。

31.對投向海南種業、現代農業等重點領域的私募股權基金依法依規加大支持力度,鼓勵其高質量發展。

三、擴大海南金融業對外開放

(十二)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

32.鼓勵各類境外金融機構通過新設法人、分支機構和專營機構等方式落戶。支持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33.進一步提高銀行業對外開放程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投資海南法人銀行機構,改善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

(十三)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

34.鼓勵海南保險公司與港澳地區保險公司加強跨境合作,加強研究海南與港澳地區保險市場深度合作,爲海南與港澳保險市場互聯互通提供基礎條件。

(十四)設立銀行業准入事項快速通道。

35.落實銀保監會“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准入事項限時辦結制度,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環節,在行政許可受理、審批等環節壓縮辦理時間,提升許可准入服務質效。

(十五)落實外商投資的國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依法合規獲取支付業務許可證。

36.落實外商投資的國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依規通過兼併重組等方式進入支付服務市場,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獲取支付業務許可證。

(十六)允許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總行授權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分行開展離岸銀行業務。

37.支持已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總行授權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分行開展離岸銀行業務。

38.鼓勵已取得離岸銀行資格的中資商業銀行總行通過組織架構、業務支持、人員交流等方式支持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分行提升離岸業務展業水平。

四、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力度

(十七)鼓勵創新面向國際市場的人民幣金融產品及業務,擴大境外人民幣投資海南金融產品的範圍。

39.重點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高新技術、醫療健康、旅遊會展、交通運輸等產業企業赴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債券、股票募集人民幣資金。

40.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按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可根據實際需要將募集資金匯入境內使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企業在境外發行股票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可按實際需要匯入境內使用。

41.支持赴境外發行離岸人民幣地方政府債券,可根據實際需要將募集資金匯入境內使用。

(十八)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範圍。

42.在遵循風險可控、審慎管理原則下,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銀行和代理機構對外轉讓包括銀行不良貸款和跨境貿易融資資產在內的信貸資產。允許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金融機構受讓符合條件的境外金融機構資產。

43.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金融機構擴大資產跨境轉出人民幣結算的範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銀行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將其持有的跨境貿易融資、境內貿易融資資產向境外金融機構轉出,並使用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並在人民銀行的指導下穩步拓展可轉讓的具體資產品種。

(十九)推進農墾國有農用地使用權抵押擔保試點。

44.加快研究完善農墾國有劃撥農用地抵押擔保登記處置流轉機制,切實盤活農墾農用地資源,增強農用地資源效能和融資能力。推動完善抵押擔保登記、抵押物價值評估等配套措施,健全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

(二十)創新發展保險業務。

45.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46.支持在海南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賬戶獨立、風險隔離的前提下,向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資產管理產品。

47.提升保險機構的對外開放能力,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開展境外投資業務。

48.鼓勵保險機構加強創新,聚焦環境、旅遊、健康、養老等領域,開發個性化、差異化、定製化產品,提升保險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水平。持續推動農業保險“提標、擴面、增品”,提升農業保險服務質量。

(二十一)發展綠色金融業務。

49.加快綠色信貸產品和服務創新。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把綠色金融納入長期發展戰略規劃,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基於知識產權、用能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抵質押品的綠色信貸產品,拓展綠色企業和項目抵質押品範圍。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

50.加大對綠色產業的融資支持力度。積極培育綠色環保產業,充實省級擬上市掛牌企業後備資源庫。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再融資、發行綠色債券等。建立金融機構投資綠色債券、綠色產業的激勵機制,提高金融機構參與海南綠色投融資項目的積極性。鼓勵綠色金融創新業務先行先試,支持海南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

51.支持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探索建立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巨災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研發環保技術裝備保險、綠色消費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森林保險和農業保險等產品。

52.推動設立海南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場所,突出差異化發展定位,連接全國碳交易市場與國際市場。

(二十二)支持科技金融發展,推動發展海洋科技。

53.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及創投機構合作,探索創新支持科創企業成果轉化的金融服務模式,支持加強深海科技創新。

54.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瓊科貸”等金融產品和模式加大對海洋生物技術、海洋生態環保和海洋信息技術等領域金融服務力度。

(二十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加強金融科技創新應用。

55.進一步擴大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試點範圍,豐富應用場景,逐步形成跨境融資信用服務體系,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升外匯服務水平。

56.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的運用,打造數據化、自動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務模式。

57.爭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支持,將金融科技資源向海南傾斜,完善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全國性金融科技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室等落地海南,支持大型金融機構的金融科技部門或子公司等來瓊發展。

五、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二十四)支持探索開展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體系試點。

58.穩妥推進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體系試點,爲市場主體提供優質、安全、高效的銀行賬戶服務。

(二十五)推進開展小微企業卡、鄉村振興卡等業務,滿足小微企業和“三農”產業互聯網化、移動化支付結算需求。

59.結合地方產業發展特點推進小微企業卡、鄉村振興卡等業務,擴大發卡量和髮卡機構範圍。推動支付服務支持農業農村現代化加速發展,在可持續的前提下全面提升農村地區支付服務水平。大力推動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方式在農村特色產業、農產品收購等領域的應用,鼓勵和支持各類支付服務主體到農村地區開展業務。

(二十六)提升跨境移動支付便利化水平。

60.推進境外人員境內移動支付便利化建設,便利其在海南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

61.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移動支付機構在境外開展業務,逐步擴大其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境外參與機構進行跨境移動支付的地區範圍。

(二十七)持續推進徵信體系建設。

62.加快智慧金融等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臺建設、對接與推廣,深化小微企業非銀信用信息歸集與應用,鼓勵金融機構開發“信易貸”金融產品,引導小微企業更好應用平臺服務。

63.加快“信用村、信用鎮”創建工作,持續優化農村信用環境。推進涉農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加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信用信息採集、信用評定,做到“應評盡評、願評盡評”。

64.發展信用服務市場。支持有市場影響力的信用評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或法人機構,提升評級結果的國際認可度。培育本土徵信機構,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地方徵信平臺,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豐富信用信息應用場景。

(二十八)支持加快發展航運金融、船舶融資租賃等現代服務業。

65.借鑑國外航運基金服務模式,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槓桿帶動作用,引導港航企業、金融機構等社會資本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按市場化方式支持涉海企業發展。

66.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大金融創新力度,開發更多符合航運業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斷提高金融服務質效。

67.研究進一步對外開放的船舶保險支持政策。鼓勵省內保險機構在傳統的貨運險、船舶險基礎上,豐富航運保險產品。

68.取消船舶境外融資限制,探索以保險方式取代保證金。

69.鼓勵符合條件的出資人依法依規按程序在海南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支持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單船項目子公司(SPV),推動單船融資租賃以及跨境租賃、出口租賃等業務創新。

70.制定支持船舶融資租賃發展的具體措施,簡化船舶融資租賃公司設立流程,加強對投資主體的設立輔導,推動符合條件的機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

(二十九)支持文化、體育、旅遊業發展。

71.鼓勵市縣政府通過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等加大對文化、體育、旅遊業的支持力度。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金融機構對發展前景良好、信用記錄優良的文化、體育、旅遊企業加大無抵押信用貸款的投放力度。

72.鼓勵市縣政府建立與健康醫療、養老養生高度融合的文化、體育和旅遊產業企業庫。依法依規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文化、體育和旅遊企業專項債券、首發上市和再融資,逐步降低融資成本。

73.鼓勵金融機構探索有效的信貸模式和服務方式,重點支持郵輪遊艇產業集聚園區和相關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創新郵輪遊艇相關金融產品。

(三十)支持在住房租賃領域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74.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按照“租購併舉”方向,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規範化租賃住房企業發展。支持在住房租賃領域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六、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三十一)構建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

75.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構建及時、精準、高效的風險防控機制,實現事前能糾正、事中能控制、事後能管理的風險防控目標。

76.全面落實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跨境融資資金、非金融企業境外放款資金全面納入宏觀審慎管理。

77.完善資金流信息監測管理系統。繼續擴大資金流數據採集範圍,實現“本外幣打通,離在岸兼顧,大小額統一”,同時增加與市場監管、司法、稅務、海關等部門數據關聯。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完善各類資金交易模型,提升資金交易監測的有效性。繼續升級安全防護系統,切實做好資金流數據安全保護工作。推進數據治理工作,嚴格數據使用授權管理。

78.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發揮洗錢風險評估機制的作用,定期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79.充分發揮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海南省)作用,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暢通行業監管數據、監管報告、行業重大事項、行業運行和風險情況、行業監管措施等信息共享渠道。配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壓實各級地方政府屬地責任、監管部門監管責任以及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加強評估預警和風險監測,積極採取評級、評價、風險警示、早期糾正等措施,督促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穩健經營,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80.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風險處置機制,按照中央統一規則,承擔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和維穩處突第一責任。針對地方法人機構的重大金融風險,地方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擬定風險化解處置方案,並積極推動實施,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建立健全省、市縣和重點園區屬地金融風險管理體系,加快構建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平臺與監管機制,完善權責清單,逐步推動實現分級監管。

81.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識別、監測和評估,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依法依規做好金融控股公司、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

(三十二)支持設立金融與破產專業審判機構。

82.支持設立金融與破產專業審判機構,借鑑國際金融司法規則和治理經驗,集中審理海南金融與破產案件,提升金融與破產案件的國際化、專業化審理水平,爲當事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十三)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83.貫徹落實《關於建立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建立健全“一站式”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因地制宜推進調解組織建設,逐步擴大調解組織業務覆蓋範圍,不斷提升調解組織服務能力和水平。完善金融糾紛訴調對接機制,通過訴前引導和委派、訴中委託等方式開展金融糾紛非訴調解。探索建立金融糾紛調解協議快速司法確認機制,提升調解協議法律效力,高效化解矛盾糾紛,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84.探索實施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與法院系統協作開展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實踐,進一步優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訴訟機制、程序,引導中小投資者用好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協調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提起訴訟。

85.金融管理部門共同推進金融教育示範基地和投資者教育基地建設,積極開展常態化、陣地化、系統化金融知識宣傳普及教育,探索金融教育新模式,發揮農村金融服務站、金融夜校的金融教育作用,做好金融風險提示預警,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積極推進國家級金融教育示範基地落地掛牌,聯合各方力量打造具有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的涵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各方面金融知識的“大金融”教育基地。

七、配套措施

86.優化實體經濟環境。圍繞“三區一中心”戰略定位,加快發展實體經濟,支持特色產業發展,豐富和壯大市場主體,增強金融政策承接能力。完善產業發展配套政策,增強財政、發改、生態、環保與金融政策的協調配合,爲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配套政策環境。

87.優化金融產業環境。完善省政府支持金融業快速發展的政策制度,健全配套措施,爲金融業快速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88.優化信用環境。健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機制,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法規,加快《海南自由貿易港社會信用條例》立法。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豐富守信應用場景,強化失信聯合懲戒。

89.優化法治環境。充分發揮金融司法審判功能對金融市場的指引和規制,依法保障金融市場規範運行。接軌國際金融糾紛解決規則,充分保障相關市場主體在金融糾紛中的合法權益,爲海南自由貿易港金融開放創新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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