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藥品研發企業等單位,在工作中發現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於製造毒品或者具有成癮性的物質,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成癮性的物質,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對存在濫用風險等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物質,公安機關應當重點監測,並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必要時可以採取要求經營管理單位留存購銷記錄等管理措施。

新精神活性物質,是不法分子爲逃避打擊,對管制毒品進行化學結構修飾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由於法律監管的滯後性,導致新精神活性物質近些年來在全球不斷氾濫,品種越來越多,危害愈加嚴重,成爲國際禁毒領域棘手的突出問題。

《條例》第二十一條提出,對尚未列入國家規定管制的、具有成癮性的物質,經評估後可以採取要求經營管理單位留存購銷記錄等管理措施。譬如,針對“笑氣”這種國家尚未列管但有實際社會危害的物質,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可以使用行政管理手段加強行政監管,預防非法濫用。預警並管控國家尚未納入管制的成癮性物質(新精神活性物質),防患於未然,這一前瞻規定體現了首都禁毒立法的先進性,這在全國也是首創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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