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爲,不僅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有必要發言,而且還有必要通過完善代表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相關制度激發人大代表踊躍發言的積極性。

爲什麼這樣說呢?

一是因爲人大代表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踊躍發言既符合列席會議人員職責的特定之意,又符合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

雖然,代表法對人大代表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是否發言沒有明確規定,但按《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的解釋,“列席”是指非正式成員參加會議,有發言權而沒有表決權。這與沒有發言權和表決權的“旁聽”是明顯不同的,因爲兩者最顯著的差異在於列席者有發言權而沒有表決權,旁聽人員則是兩項權利都沒有。

另則,由於人大代表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主要是爲了便於這些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更好地瞭解原選舉單位的情況,能夠充分地反映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使對有關議案和報告的審議和表決更符合實際。

所以,從現行代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的立法本意及其具體規定來講,縣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不僅擁有受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和受邀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及其他活動之法定權利,而且還擁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和在受邀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及其他活動中提出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的相關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法定權利。

而正是鑑於上述,所以說應邀列席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人大代表,不僅可以發言,而且其發言還應有一定的法定效力,並理應成爲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依法審議和表決時能夠爲其提供重要參考意見的主要民意表達渠道之一。

二是因爲“列席”人員一般是與會議議題有着緊密聯繫的,因而從不少人大代表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本意來看,亦並非完全是帶着“旁聽”的願望來的,而是期盼着是要把當地人民羣衆的相關強烈願望帶到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來的。

例如,筆者曾作爲市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在多次出席常委會會議時,亦遇到過不少這樣的列席人大代表。

有位來自農村的市人大代表,已通過積極報名多次列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他特別對涉及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的議題感興趣,也想舉手發言道出農村羣衆的心聲,但又猶豫於自己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擔心發言沒人聽、沒人理。

當筆者得知這位農村代表的想法後,即鼓勵他大膽發言說出自己的想法。結果,他的發言因“接地氣”而受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普遍好評,政府有關部門也從他的發言中深受啓迪和啓發。

可見,人大代表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並踊躍發言,不僅確實有利於密切本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同基層代表的聯繫,而且也有利於人大常委會和政府更廣泛地聽取意見,特別是聽取來自基層的人大代表的意見和要求,使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作出的相關決定更加符合實際,更加符合本域廣大羣衆的熱切願望。

當然,要使縣級以上更多的各級人大代表應邀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時能夠積極踊躍發言,僅有鼓勵和支持是遠遠不夠的,而更重要的是有必要通過完善和規範人大代表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相關制度來激勵本域人大代表踊躍發言的積極性。

那麼,怎樣完善和規範這項制度呢?

縣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必要依據代表法的有關原則規定,在其制定邀請代表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時,明確完善和規範有利於激勵和調動人大代表踊躍發言積極性的相關規定。

即有必要明確規定:

1、每次人大常委會會議前,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應根據會議議題,結合本域代表工作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邀請相關方面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並至少提前一週將本次會議需要審議的報告及會議議程以書面的形式發到擬列席本次常委會的人大代表手中。

2、人大代表擬列席本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之前,應根據其會議主要議題,及時開展調查研究,並作好相關議題的審議發言準備。

3、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人大代表,具有發言權,其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4、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人大代表應依法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在常委會未作正式表決前,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包括自己在內的發言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傳播。

5、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人大代表,在每次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之後,有必要把會議的主要精神及時貫徹和融入到自己的依法履職工作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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