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因病被辭退教師維權成功,法院: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受法律保護

新京報訊(記者 張靜姝)9月10日教師節當天,新京報記者從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獲悉3起民辦教師司法維權案例。

法官介紹,民辦教師屬於廣義上的教師羣體,同樣受《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八條,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學校寒暑假期間拒給民辦教師發工資,法院:教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

王老師入職北京市某區民辦學校,該民辦學校以寒暑假期間王老師未給學校提供勞動爲由,拒絕發放王老師自2018年起至2020年的寒暑假期間工資。

學校辯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並予以保障”,以及《勞動法》中“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的相關規定,學校有權確定王老師的工資發放。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民辦學校由社會資本投資運營,因其自負盈虧,經濟收入穩定性無法比擬公立學校,因此,舉辦者與教師可自主協商確定教師待遇,但這並不意味着學校的自主權可以突破法律的規定,只要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學校就不能單方不予發放教師寒暑假期間的工資。據此,法院依法支持了王老師對於寒暑假期間工資報酬的主張。

民辦教師患病治療期間被學校開除 ,法院判決恢復勞動關係

劉老師入職某民辦高校,雙方簽訂《教師聘用合同》。合同履行期間,劉老師被確診爲卵巢惡性腫瘤,自2014年7月起一直持續、間斷地在外地住院治療,其間通過託人及打電話的方式向學校口頭請假,也表示回來後補交假條。

2015年1月19日學校依據聘用合同的約定中“教師擅自離崗、曠工在十五日以上的,自學校公告之日起合同自行解除”,以劉老師自2014年12月1日起連續曠工爲由作出決定,解除與劉老師的勞動關係。

劉老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開除決定無效,並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法院認爲,根據劉老師2014年7月至10月多次因病請假的事實,學校應當明知劉老師因病就醫,無法到崗工作,無法履行請假手續,回來後補辦請假手續的情況,不屬於《聘用合同》約定的擅自離崗、曠工的情況,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民辦學校不能因教師患病而隨意解除和教師的勞動關係。即使教師存在長期病假的情況,法律也規定了勞動者的醫療期及醫療期待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法院依法確認開除決定無效,支持恢復雙方勞動關係。

民辦教師被停工,法院:無教師資格證權益難受保護

李老師入職北京某民辦中學從事英語教學工作,但李老師並未取得教師資格。

合同到期後,雙方未再訂立書面協議但李老師繼續爲該校從事教學工作。後該校進行了體制改革,學校以學校改制及李老師未取得教師資格爲由停止了李老師的工作。

爲此,李老師不服停止工作的安排,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與學校訂立書面的教師崗位勞動合同,行使勞動的權利。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規定,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也明確,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十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任教。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內容看,國家實行嚴格的教師資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師資格的勞動者不是教師崗位的合格主體。該規定系效力性強制規定,故未取得教師資格的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這對從事教學工作的民辦老師而言,在應聘時必須取得教師資格證,才能從事教學工作,否則即使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被確認無效,從而使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據此,法院認爲,由於李老師不具有教師資質,不具備與該中學繼續訂立勞動合同的條件,故對李老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