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關於選舉委員會成員構成的問題。選舉法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因此在換屆時,縣、鄉兩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不一定都安排擔任人大代表,可以從不擔任人大代表的縣、鄉兩級黨委負責同志中提名選舉委員會成員,如果個別鄉鎮領導幹部確因選舉組織工作需要,必選參加選舉委員會或者必須擔任選舉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其後又被提名推薦並依法確定成爲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可以先行工作,在選舉委員會的實際工作基本完成後再辭去其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二是關於選民登記的問題。重點是關於組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登記問題,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的解釋,“鄉鎮直屬機關領導人員被推薦到其他選區作爲人大代表候選人的選民,仍在原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選區內進行登記”的規定,推薦的鄉鎮人大代表候選人一律在原工作單位登記,不再到所推薦的選區登記。駐地解放軍只參加縣人大代表的選舉,不參加所住轄區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選民登記也只能按照縣人大代表選舉登記。

三是關於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問題。只要有選民要求與代表候選人見面的,選舉委員會就應當精心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並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聽取選民的意見。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一定要在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和組織下進行。

四是關於保障流動人口選舉權利的問題。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動員和組織流動人口參選。流動人口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選的條件,支持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

五是關於保障選民知情權的問題。選舉委員會要依法及時公佈初步代表候選人、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廣泛聽取選民意見,認真受理投訴舉報,及時組織調查覈實;發現代表候選人存在基本情況不實、涉嫌違紀違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選民通報,組織選民認真討論、協商,依法處理。

六是關於依法組織好選民投票的問題。選舉委員會應當按照方便選民就地就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在農村的選區可以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爲單位設立投票站。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流動票箱應當由選舉委員會統一製作,使用時須有2名以上監票人員負責;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由選舉委員會登記造冊,本人在登記冊上簽名或蓋章;投票結束後,由監票人封好投票口並簽名。

七是關於加強代表資格審查工作的問題。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要依法審查當選代表是否具有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爲。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以違法行爲當選的,應當以報告中提出個別代表當選無效的意見,由縣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確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認真受理對當選代表的舉報,及時交有關方面依法調查處理;對被舉報的當選代表問題線索清晰但尚未覈查清楚的,由有關方面繼續調查,可以延遲提出其當選有效或當選無效的意見。

八是關於設置祕密寫票處的問題。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而定,爲了便於組織,每個選區應當提前選擇確定參加選舉大會的地點,如學校、村委會等,先確定若干間房屋作爲選民祕密寫票處,然後按照選舉流程指導選民投票、計票;所設立的投票站,也應按照各自情況設立“祕密寫票處”。這項規定是硬性的,所以在投票階段各鄉鎮選舉委員會指導各選區必須設立祕密寫票處。

九是關於流動票箱和委託投票的問題。組織好流動投票,流動投票主要是針對老弱病殘、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離不開工作崗位的人員,要安排好票箱管理人員,每個流動票箱至少要有3人負責管理。嚴格委託投票,因有特殊情況不能前來投票的選民要按照法律規定,在選舉日前,以書面形式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委託申請,被委託人必須是本選區的選民,委託申請經選舉委員會審查認可後方可進行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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