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在選民直接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時,許多地方都是採取給選民發選民證,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參加選舉的做法。應該說,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直接參加縣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是合法而有效的。

有人則認爲,在直接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時,可以不發給選民證,選民可憑身份證領取選票,參加選舉。

筆者認爲,這種觀點和看法有失偏頗,與法律規定和要求不符,實不可取。

選民證是指經由選舉機構依法進行選民資格審查,發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具有管理國家行爲能力公民的蓋有選舉工作機構印章的證明書,是選民參加選舉活動的憑證,須寫明選民的姓名、性別、年紀等項內容。在選舉日,選民憑證進入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領取選票。選民證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民族自治地方的選民證還須加蓋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的公章。選民證能夠委託。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選民小組分別發放,亦可召開羣衆大會發放,通過莊嚴的選民證發放形式,激發人民羣衆當家作主的職責感。而身份證只是個人身份的證明,並不能代表選民證,也不能證明其是否證明選民資格。可見,發放選民證是進一步明確選民資格,加強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規範性的重要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同時,選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而陝西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選民經選舉委員會審查確認後,由選區選民小組在選舉日二十日以前公佈,併發給選民證。選民證不得塗改或者轉借。第五十四條更是明確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可見,法律對此規定是比較明確的,即直接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時,應發給選民證,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參加選舉。而不發給選民證,選民僅憑身份證領取選票,直接參加選舉法律依據不充分,在實踐中也站不住腳。

這裏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直接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是我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一項十分嚴肅的民主實踐活動,法律程序規定得比較嚴格,必須限定在法律制度允許的範圍內依法有效進行。選舉前進行選民登記就是確認是不是“本選區有選舉權的選民”。只有被確認爲本選區有選舉權的選民纔有投票權利。“選民證”就是本選區有選舉權選民的證明,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可以防止舞弊行爲。同時,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可以比較準確地計算出發出、收回選票數。因此,直接選舉縣鄉人大代表時必須憑選民證領取選票,才能參加投票。否則,就沒有資格領取選票,參加投票。如果在直接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時,不發給選民證,僅允許選民憑身份證領取選票,參加選舉,難以確認其選民身份,只會給選舉工作造成混亂和不便,並無益處。

因此,在縣鄉代表同步選舉中,必須覈對選民證向選民發放選票。應以縣爲單位,統一製作選民證,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選民證需要加蓋×縣、鄉(鎮)第×選舉委員會公章;第二,每一選民憑“選民證”可領取選舉縣、鄉人大代表兩張選票,在選舉日當天同時參加縣、鄉代表兩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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