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江湖再生波瀾?

監管提補充要求,IPO對賭協議再添“新補丁”?

有消息稱,近日,創業板在審項目陸續接到通知,針對發行人曾存在作爲對賭義務人的對賭協議安排,要求此類安排必須不可撤銷地終止,且相關股東應確認該安排自始無效。並且,發行人最新一期審計報告必須覆蓋自始無效確認文件的簽署日,否則可能因爲要調整財務報表而暫時不予繼續推進下一階段審覈。

第一財經記者就此詢問了券商投行人士、證券律師、擬IPO企業負責人等多方,有保薦代表人透露,前段時間有所聽聞。另有多位投行人士表示暫未收到通知,也未聽說IPO對賭方面有新規定出臺。

“最早聽說是9月初,應該是創業板審覈中注意到了有關情況。”上述保代說。

記者同時瞭解到,部分企業在上市前夕解除了對賭協議。一家擬上市公司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稱,目前的補充要求主要是針對自始無效,更加嚴格了。

“根據上市規則相關要求,在申報前我們股東就配合公司解除了對賭協議,畢竟我們本來也沒有什麼對賭的條款,之後也再次請股東確認過對賭協議是自始無效,比較早就進行了規範。”他說。

多方人士認爲,上述規定主要是“把默示改爲明示”。而目前,投資機構一般不會和發行人直接對賭,對此亦有明確禁止規定。因此,預計關於IPO對賭的補充要求不會影響多數在審企業IPO進程。

對賭“必須不可撤銷終止”“自始無效”

監管進一步規範“對賭協議”,擬上市企業IPO、投行保薦再生波瀾?

市場傳聞稱,日前,多個創業板在審IPO項目陸續接到“清理”對賭協議的窗口通知,要求針對發行人作爲對賭義務人的安排必須不可撤銷終止,且相關股東須確認該安排“自始無效”。另有知情人士透露,根據發行部安排,各板塊都將執行這一口徑。

不過,記者瞭解到,上述通知或僅有部分券商收到,主要是項目出現類似情況的券商。

“我們的項目不涉及(這種情況),具體情況不清楚。”有華南地區投行人士透露。他同時表示,投行挑選項目時並不會特意避開該類型(有對賭)。

滬上某券商投行人士告訴記者,未收到相關通知,也未聽聞有新規定,他判斷上述情況“可能是個案”。

“對賭協議是有明確規矩的,在監管問答中都有,沒聽說有新規定。我們都是按照監管問答掌握的。”北京地區中型券商投行人士也表示。

必須不可撤銷終止、自始無效,如何理解?

有頭部律所證券律師對記者表示,這類對賭協議一般會約定,如果上市不成功,對賭協議效力恢復,“現在的意思是,這樣也不行,要終止”。

他同時表示,問題實質是會計問題,附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對發行人而言是一筆負債,如果相關條款對公司不能自始無效,發行人會計報表需要調整,財務數據可能會有很大變化。

“上報材料時說終止了,撤材料之後又撤銷了終止,那就相當於是爲了審覈而終止,是一種虛假終止。如果並不是真的終止了,那麼之前的會計處理也就有問題了。”前券商資深保薦代表人王驥躍告訴記者。

並非“新補丁”

不過,市場高度關注的IPO對賭協議老問題,也因此再被牽出。

“IPO對賭一直是監管重點關注問題。”北方某券商投行負責人對記者表示。

證監會去年6月修訂的《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中,規定了四種對賭可以不清理的情形。業內曾視其爲,監管層對IPO對賭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的鬆綁。

據文件,投資機構在投資發行人時約定對賭協議等類似安排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發行人不作爲對賭協議當事人;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對發行人可能存在的影響等,並進行風險提示。

去年5月,富仕電子創業板IPO過會,由於其帶有生效對賭協議,業內普遍認爲,富仕電子的成功過會標誌着對賭協議已經不是IPO的實質性障礙。

但如今,IPO過程中的對賭安排面臨監管補充要求?

業內人士表示,這並非新要求。

“大量對賭本身就是和大股東賭,而不是和發行人賭的了,只有少量的需要規範。”王驥躍認爲,此次的規範要求是會計處理問題,並非法律問題。如果只是上報前清理無效,在報告期內其他時間有效的對賭協議,按照會計準則需要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而大多數公司並沒有這麼處理,相當於是默認了自始無效。所以審覈時才提出要求,確認整個對賭協議自始無效,不能用默認的方式。”他說。

預計影響面不大

據傳聞,通知還要求,發行人最新一期審計報告必須覆蓋自始無效確認文件的簽署日,否則將不予推進下一階段的IPO審理。

這是否意味着,部分企業IPO審覈進程將受影響,或將推遲?

“基本沒什麼影響,這個要求不是現在才提出來的。而且,本身發行人直接對賭的情況就很少,早就要求只能大股東對賭了,有接到通知的項目就沒多少。這就是中報補進來之前提醒一下。”前述券商保代認爲。

範圍方面,據悉,要求僅針對發行人作爲對賭義務人的對賭情形,實控人或大股東與投資者之間的“股東對賭行爲”或不在此列。

“對賭方面,各板塊掌握的政策基本一致,可以跟股東對賭,但是不能跟公司對賭。如果只是跟股東進行對賭的話,應該不至於影響公司。即使是清理對賭,依然是圍繞這個本意來做。”有北方地區投行董事對記者分析稱。

他認爲,清理對賭協議,應該也是圍繞這一基本原則。“可能在某些局部有所收緊,但是預計不會全面禁止對賭,只要不影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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