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開放第三方支付,Epic訴蘋果案雙輸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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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熊彼特戰車

來源:互聯網怪盜團(ID:TMTphantom)

“反壟斷法保護的是競爭,而不是競爭對手。”

2021年9月10日,Epic訴蘋果壟斷案一審判決出爐,美國聯邦加州地區法官Yvonne Gonzale Rogers在185頁判決書的前言部分,援引了沃倫(Earl Warren)大法官在1962年“Brown Shoe案”中的經典論斷。

這位女法官擁有普林斯頓大學文學學士與德克薩斯大學法律博士學位,在本案事實調查與法律分析環節條分縷析,吊打原被告聘請的專家證人。

閒話不說,先拋判決要點:

第一,Epic提出10項指控,僅贏得其中一項,法官向蘋果發佈了一項永久禁止令:蘋果還能通過應用內的購買支付系統(下稱“IAP”)收取“蘋果稅”,但不能搞獨家了,開發者可以鼓勵用戶選擇IAP之外的支付方式,合理“避稅”。

第二,Epic的其他9項指控,無一獲得支持。這也是本案最精華的部分。儘管法官認爲蘋果在全球移動遊戲交易市場的市場份額超過55%,接近壟斷力量的“懸崖”,但由於微軟和Nvidia等競爭者正在持續進入該市場,因此蘋果並非該市場內的壟斷者。(敲黑板,劃重點)

蘋果依託於手機硬件與IOS系統構建的“圍牆花園”式封閉平臺獲得一個初步的合法性認證,正如法官所說的,“成功並不違法(Success is not illegal)”。Epic逼迫蘋果開放生態的訴求落空了。

第三,Epic此前在《堡壘之夜》App中祕密安裝了熱修復補丁(Hotfix)功能,試圖繞開蘋果的“應用內購買”,蘋果以Epic違反《開發者協議》爲由封禁了該遊戲,並對Epic提出反訴,指控其違約。

Epic聲稱蘋果的《開發者協議》是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法官顯然不喫這一套,她判決Epic構成合同違約,應當賠償蘋果,賠償金額相當於Epic去年8月至10月從蘋果應用商店《堡壘之夜》用戶獲取收入的30%,以及去年11月1日到判決出爐期間收入的30%。

接下來,咱們把185頁判決書的乾貨拎出來,一條一條地分析吧。

Epic爲了《堡壘之夜》的元宇宙野望,悄悄打“補丁”,遭蘋果封禁後,啓動公關戰

Epic是一家美國知名遊戲開發商,最新估值287億美元。

2010年,爲了旗下游戲可以進入蘋果應用商店,Epic與蘋果簽署了《開發者產品許可協議》與《開發者協議》等(以下合稱“《開發者協議》”),其中關鍵條款包括Epic同意爲應用內購買支付30%的佣金,不在蘋果應用商店內開設自己的應用商店,不會繞開蘋果應用商店在IOS設備上下載App,以及使用蘋果的IAP支付方案。

Epic總體上與蘋果歲月靜好,“堡壘之夜”2018年在蘋果應用商店內上線後,一度成爲“文化現象”。

直至元宇宙時代的到來,Epic想讓“堡壘之夜”站上風口。

庭審記錄顯示,Epic計劃讓玩家也成爲創作者,在遊戲內與其共同打造元宇宙,Epic也計劃與玩家創作者分享遊戲的大部分利潤。

法官承認,這個想法是真誠的,但30%的“蘋果稅”是個障礙。

Epic的三大主營業務包括:遊戲軟件開發,例如虛幻引擎、Epic在線服務;遊戲開發,例如“堡壘之夜”與其他遊戲,以及遊戲分發,例如Epic遊戲應用商店。

按照《開發者協議》,Epic遊戲應用商店難以接觸到高達10億的蘋果用戶。

2020年6月30日,Epic先與蘋果續簽了《開發者協議》。在此背景下,Epic向蘋果致函,歸根結底就是想“拉新”並“避稅”——

要求蘋果在應用商店中爲“堡壘之夜”提供除IAP之外的支付方式,對這些支付方式免除30%的“蘋果稅”;

要求蘋果開放IOS系統,Epic遊戲應用商店一方面可以進入蘋果應用商店,另一方面可以享受蘋果應用商店的同等待遇,能在IOS設備上直接安裝和下載。

2020年7月10日,Epic收到蘋果的電子郵件,回信人是蘋果副總裁兼副總法律顧問,他寫道——

“蘋果從2008年推出應用商店時就不允許這麼做,現在也不會。我們理解這可能符合Epic的經濟利益,但蘋果堅信這些規則對平臺健康發展至關重要,對用戶和開發者都有巨大好處……

談判破裂不要緊,Epic還留着後手。

法庭調查顯示,該公司早在2020年一季度就啓動了一個叫做“項目自由(Project Liberty)”的計劃,該計劃的關鍵是在“堡壘之夜”13.40版更新時,暗中引入一個 “熱修復補丁(hotfix)",一旦啓動,就會允許用戶向Epic直接付費,繞開30%的“蘋果稅”。

2020年8月3日,蘋果批准了“堡壘之夜”13.40版的上線請求。

2020年8月13日,Epic激活了“堡壘之夜”中的“熱修復補丁”,蘋果當天下午就將其下架。(注:Epic也在谷歌應用商店中幹了同樣的事兒,谷歌也將“堡壘之夜”下架了,兩家還在打官司。)

Epic早就料到蘋果會有這一手,因此在“項目自由”計劃中,成立了一個專項公關小組,聘請了一家公關公司,準備煽動社會輿論,逼迫蘋果就範。

“堡壘之夜”下架當晚,Epic策劃的視頻、文字等公關稿出現在社交媒體上,對公衆講述了一個“堡壘之夜”挑戰“蘋果霸主”的故事。

法官特意撰寫了這麼一段:

“雖然Epic願向蘋果和谷歌開戰,但它並不願討伐任天堂、微軟和索尼等主機遊戲廠商……並且保證道,你們不是(討伐)名單上的下一個。該公司CEO還向微軟寫信暗示‘項目自由計劃,“你會喜歡即將到來的煙花表演。’

蘋果認爲Epic違反了《開發者協議》中的關鍵條款,還給了Epic兩週時間撤銷“熱修復補丁”,而後就能上架“堡壘之夜”,Epic拒絕了。

2020年8月28日,蘋果公司終止了Epic的開發者賬戶。

隨後蘋果多次提出,只要Epic同意遵守《開發者協議》,就能讓“堡壘之夜”重返應用商店,Epic還是一直拒絕。

而在Epic發起公關行動的同時,就公開宣佈要對蘋果發起反壟斷訴訟。

各位看官,看到Epic的這套打法,是不是有些眼熟?

蘋果爲何不能再搞IAP獨家?Epic都被封禁了,爲何還要賠償?

首先解決第一個問題。

Epic依據聯邦《謝爾曼法》、加州《卡特賴特法》與《不公平競爭法》對蘋果提出10項指控,僅依據加州《不公平競爭法》贏得其中一項。

加州《不公平競爭法》禁止“任何非法、不公平或欺詐性的商業行爲或做法”。

蘋果《開發者協議》中存在一個反引導條款:

禁止應用程序開發者在App內置“按鈕、外部鏈接等能將用戶引向IAP以外進行購買的支付方式”,還禁止應用程序開發者與用戶通信聯繫,“鼓勵用戶使用IAP以外的購買方式”。

該條款導致開發者不能在蘋果IOS生態系統內,向用戶傳達其他應用商店潛在的低價購買信息,甚至阻止開發者告知用戶蘋果正在收取30%“蘋果稅”。

在法官看來,反引導條款導致了蘋果應用商店超競爭性的購買服務定價以及利潤水平,相應損害了應用開發者與廣大用戶等公共利益,因此認定構成“不公平的”商業行爲,然後賞給了蘋果一個在全美範圍內的永久禁止令。

早在2021年8月,蘋果就已妥協了,宣佈將對應用商店進行一系列政策更新,包括允許應用開發者以電子郵件等通信方式與用戶共享IAP之外的支付方式信息。

法官這項禁止令力度更大,不僅要求蘋果允許應用開發者通過用戶自願提供的App註冊消息,與用戶通信交流付款方式,還要求蘋果允許應用程序開發者在App及其元數據中設置按鈕或者鏈接等,引導用戶使用“應用內購買”(簡稱IAP)之外的支付方案。

法官還說了,30%的“蘋果稅”確實高了,蘋果並未證明其爲開發者和用戶提供與該佣金比例相稱的服務。

不過,Epic只是反對蘋果的IAP支付系統搞獨家,並未對“蘋果稅”的比例問題提出指控,法官只好不告不理。

現在回答第二個問題。

Epic起訴蘋果之後,蘋果旋即反訴Epic,稱其故意違反《開發者協議》中的條款:

開發者不得在其應用程序中“隱藏、歪曲或掩蓋任何特徵、內容、服務或功能 ”,不得“通過蘋果應用商店以外的分發機制提供、解鎖或啓用額外的特徵或功能。

蘋果指控Epic構成合同違約,請求賠償。

Epic的抗辯也是振振有詞,它稱蘋果的《開發者協議》由於違反《謝爾曼法》與公共政策,屬於非法合同,此外還屬於“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因而無效,自己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可能是有些不爽,還在判決書中寫了這麼一句話,“Epic Games一刀切地認爲自己不應受到協議約束,法院對此不以爲然”。

她對Epic抗辯的逐條回應很有意思:

首先,即便反引導條款是違法的,但該條款可與蘋果《開發者協議》切割,Epic未能證明蘋果是壟斷者(注:這是全文的高潮,請移步下個小標題),所以蘋果《開發者協議》的剩餘部分不具有非法性;

第二,《開發者協議》的剩餘部分並不違背公衆整體利益,也不損害競爭秩序等一些既定社會利益;

第三,所謂不合理(Unconscionability),是指合同條款如此片面或不公,以至於“震撼人心”,或者是強加了苛刻或壓迫性的條款,法院不能得出《開發者協議》其餘部分實質上不合理的結論。

最後,法官認爲Epic構成合同違約,應當賠償蘋果。

法官分析步步爲營、鞭辟入裏,蘋果贏得反壟斷訴訟,無需對Epic開放

整個訴訟的高潮終於來了。

Epic依據加州《卡特賴特法》指控蘋果反競爭,又依據《謝爾曼法》指控蘋果壟斷,提出9項指控,核心訴求主要是要求法官判定蘋果的《開發者協議》違法、恢復“堡壘之夜”上架,以及蘋果開放iOS生態系統。

鑑於9條指控都被法官駁回了,咱們重點看下Epic與蘋果在壟斷環節的切磋。

反壟斷訴訟一般是,先界定涉案行爲的相關市場範圍,再確定被告是不是相關市場中的壟斷者,最後考察涉案行爲的競爭效應與正當理由等。

Epic提出蘋果在三個市場中都是壟斷者,分別是iOS操作系統“前市場(Foremarket)”、基於iOS的應用程序分發的“後市場(Aftermarket)”、基於iOS的應用程序支付處理“後市場(Aftermarket)”。

按這個邏輯,蘋果不僅是這三個市場的壟斷者,而且在全球的市場份額通通達到100%。

蘋果不答應啊,它提出本案相關市場應該是美國數字視頻遊戲市場,蘋果在該市場不享有壟斷權力。

兩家公司挺捨得花錢,都聘請了知名的反壟斷專家,論證各自在相關市場界定上的合理性。

人家法官可不是喫素的,她認爲相關市場的界定,取決於原被告究竟在哪個產品或服務範圍內開展競爭,所以應從涉案行爲切入。

首先,她注意到,Epic之所以提起訴訟,主要是自己的遊戲應用商店已經打入了PC遊戲、主機遊戲和雲遊戲等在線遊戲市場的子市場,下一個目標是進入另一個自市場,即移動遊戲市交易場,所以“它將蘋果視爲一個障礙”。

第二,以收入爲標準,遊戲App佔到蘋果應用商店收入的70%左右,這70%的收入是由不到10%的蘋果用戶創造的,他們主要是通過IAP購買應用內的數字商品。而IAP,正是Epic指控的重點。

法官在判決書中半調侃道:“蘋果應用商店的準確稱呼,應該是蘋果移動遊戲應用商店。”(注:此係法官的玩笑話,請勿隨意當真引用。)

本案相關市場被正式界定爲價值1000億美元的全球(除去中國)移動遊戲交易市場,蘋果2020年在該市場的份額超過55%。

按照美國的判例法,若依據市場份額認定壟斷勢力,基本門檻是不低於65%。而這只是個表面證據,接受被告反駁。

蘋果顯然不達標嘛,那就換個角度繼續論證。

法官考察了蘋果控制移動遊戲交易市場價格的能力,發現30%的“蘋果稅”基本符合應用商店的行業抽成慣例,而且依賴應用商店的遊戲開發者接年來持續增加,競爭愈發激烈。

法官還分析了蘋果排除該市場競爭的能力,她發現雖然進入移動遊戲市場的平臺壁壘比較高,但隨着雲遊戲、主機遊戲的加速發展,進入該市場的壁壘正在削弱,未能可能還會降低。

法官認定,蘋果已經接近壟斷力量的“懸崖”,但不是全球移動遊戲交易市場上的壟斷者。

既然蘋果不是壟斷者,那麼Epic的指控也就成了空中樓閣,敗局已定。

法官很負責任,又洋洋灑灑地分析了涉案行爲的競爭效應,結論同樣對Epic不利:

Epic在未能證明蘋果是壟斷者的基礎上,更未證明蘋果限制App分發的封閉生態具有反競爭效應。

法官還分析了蘋果拒絕對Epic開放的正當理由,例如保護用戶的隱私與安全,並且充分肯定平臺的隱私與安全價值,“有證據支持,消費者重視這些屬性,蘋果設備之所以無處不在,部分歸功於圍牆花園式的生態系統。”

據美國媒體報道,Epic已根據法院要求,向蘋果支付了600萬美元的賠償金,同時表示將上訴至聯邦巡迴法院。Epic此前還在美國、英國和澳大利亞分別對蘋果、谷歌都發起反壟斷訴訟或投訴。

戰局暫未終結。迄今爲止,“堡壘之夜”還是沒能在蘋果應用商店中上架。

本案對國內平臺經濟反壟斷有何啓示?

這份185頁的一審判決書對於國內平臺經濟反壟斷而言,頗具價值,尤其是關於平臺開放問題。

IOS系統與蘋果應用商店、安卓系統與谷歌商店,都是底層的互聯網生態系統,在缺乏法定開放義務的情況下,當Epic希望拆除蘋果的“圍牆花園”時,只能通過反壟斷訴訟,按照標準框架一步一步來,最終結論取決於激烈的舉證抗辯、密集的事實調查、嚴謹的法律分析、用戶隱私保護與平臺安全性等正當理由。

例如Epic還指控蘋果基於IOS系統的應用商店構成必需設施,競爭對手高度依賴之,因此需要開放。

法官的回應清晰有力:

鑑於蘋果對IOS專利的獨享,Epic的確沒辦法複製蘋果的IOS系統。但在App的分發方面,存在除蘋果應用商店之外的分發渠道,Epic可以通過網頁分發,也可以通過其他應用商店分發,這些替代方式的存在,決定了原告的必需設施主張不成立。

底層操作系統尚且如此,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一下微信、淘寶、抖音等應用層App之間的競爭“必需性”。它們過去相互封禁多年,並沒有各自用戶規模、營業收入、市場價值的高度增長,並不存在相互間的高度依賴關係。爲什麼最近幾年,淘寶、抖音等App進入微信的動力越來越強,越來越重視向微信等即時通信App分享的能力了呢?

說白了,這是一個行業內卷問題。隨着移動互聯網進入增長瓶頸期,蛋糕很難再做大,就想着去對方碗裏分蛋糕。由於即時通信App的用戶滲透率最高、用戶黏性最強,它理所當然地成爲了“被分蛋糕”的對象;想去分這塊蛋糕的,除了電商App和短視頻App,還有音樂App、遊戲App、陌生人社交App……等等等等。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些App之間的互聯互通呢?還是那句話,“反壟斷法保護的是競爭,而不是競爭對手”。換句話說,互聯互通的最大受益者,永遠只能是消費者,而不是某一個或某一類特定的App。如果各類第三方App的鏈接都可以隨意轉發到微信,對消費者而言肯定會便利一些,但是由此帶來的信息安全風險、欺詐風險、被騷擾的風險,又該如何限制呢?我們顯然必須找到一個平衡點。

另一個同樣重要的問題是,30%的“蘋果稅”已經引起全球執法者與監管者的警惕。別忘了,在美國加州法官的判決中,明確提到了30%的佣金比例可能偏高。中國安卓手機廠商的應用商店針對手遊App抽傭比例在50%左右,甚至比“蘋果稅”還高出20%,是否正在損害中國手遊行業的競爭活力,是否正在加重遊戲用戶的財務負擔?

再強調一遍:上面兩個問題都是真問題互聯網行業的競爭,瞬息萬變,勝敗乃兵家常事;唯一不變的,是消費者的利益永遠應該位居廠家利益之上。行業內的一個重大變化,可能有利於一批廠商、不利於另一批廠商,但是隻要有利於最大多數消費者的最長遠利益,這個變化就是值得提倡的。

所以,在平臺互聯互通等問題上,無論是投資人還是媒體,都沒有必要在互聯網大廠之間急着“站隊”。如果要站隊的話,那也只有一個隊可以站——我會堅定不移地站在消費者這邊。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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