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3日上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政協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袁仁國受賄案,對被告人袁仁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8年,被告人袁仁國先後利用擔任貴州省茅臺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獲得茅臺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29億餘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袁仁國的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袁仁國受賄2050萬元系未遂;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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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仁國簡歷

袁仁國,男,漢族,1956年10月生,貴州仁懷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中國釀酒大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曾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1975年—1991年3月,貴州茅臺酒廠參加工作,歷任辦公室祕書、辦公室副主任、車間主任、支部書記、廠長助理等職務;

1991年3月—1997年1月,貴州茅臺酒廠副廠長、黨委委員;

1997年1月—1998年4月,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1998年4月—2000年12月,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0年12月—2011年10月,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兼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貴州茅臺酒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1年10月,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7年1月6日,貴州人大網站引用貴州日報消息,在1月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袁仁國被任命爲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8年2月,任貴州省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8年5月,袁仁國不再擔任貴州茅臺公司控股股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董事、法定代表人及董事會相關職務。

2019年5月5日,政協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免去袁仁國同志政協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常務委員、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省政協委員職務。

貴州省政協第八、十屆委員會委員,貴州省第九屆、第十屆黨代會代表,貴州省第十屆人大代表,中共貴州省第十、十一屆委員會委員,第十、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

編輯 楊利 來源: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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