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其中關於進口食品標籤有了新規定,下面讓我們來看看有哪些變化。

01進口食品標籤規定的歷史沿革

2019年10月1日,海關總署發佈了70號公告取消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籤備案要求。

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發佈了《辦法》,對進口鮮凍肉類、進口水產品、進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做出了新的規定。

02進口食品標籤新規的制定背景

《辦法》第三十條對進口食品標籤進行了規定。

#1

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籤、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此款規定內容爲沿襲《食品安全法》對普通進口食品的一般標籤要求,較之前要求無變化。

#2

對於進口鮮凍肉類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產地國家(地區)、品名、生產企業註冊編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限、儲存溫度等內容,必須標註目的地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加施出口國家(地區)官方檢驗檢疫標識。

此款規定內容爲沿襲2011年1月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6號公佈並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中對進口鮮凍肉類的標籤要求。因原《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隨着《辦法》的發佈而廢止,進口鮮冷凍肉類的標籤要求在此款體現。

#3

對於進口水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海水捕撈、淡水捕撈、養殖)、生產地區(海洋捕撈海域、淡水捕撈國家或者地區、養殖產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加工企業(含捕撈船、加工船、運輸船、獨立冷庫)名稱、註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必須標註目的地爲中華人民共和國。

此款規定內容爲沿襲2011年1月4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5號公佈並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中對進口水產品的標籤要求。因原《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隨着《辦法》的發佈而廢止,進口水產品的標籤要求在此款體現。

#4

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籤必須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此款規定旨在保護特定消費人羣的食品安全和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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