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衆號消息,9月23日上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政協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袁仁國受賄案,對被告人袁仁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8年,袁仁國先後利用擔任貴州省茅臺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貴州茅臺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在獲得茅臺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臺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29億餘元。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袁仁國的行爲構成受賄罪。鑑於袁仁國受賄2050萬元系未遂;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貴州省紀委監委網站2019年5月曾披露了更多細節。經查,袁仁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將茅臺酒經營權作爲拉攏關係、利益交換的工具,進行政治攀附,撈取政治資本;大搞權權、權錢交易,大肆爲不法經銷商違規從事茅臺酒經營提供便利,嚴重破壞茅臺酒營銷環境;大搞“家族式腐敗”;轉移贓款贓物,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非法獲取鉅額利益;大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袁仁國的職業生涯都圍繞於貴州茅臺。貴州茅臺2001年8月上市,袁仁國就擔任董事長,直至被2018年5月被免去在貴州茅臺相關職務,時間長達近17年。

編輯:張楠 曹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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