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9月24日消息,證監會起草《關於加強註冊制下中介機構投資銀行業務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投資銀行業務廉潔從業行爲進行規範。

《意見》要求相關中介機構在投行項目股東穿透等事項覈查中,重點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行爲進行嚴格審查,嚴格禁止突擊入股、“影子股東”、違規代持等違法違規“造富”行爲。

證監會指出,隨着註冊制改革推進和市場快速發展,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日益凸顯,業務量大幅增長,廉潔從業風險也相應加大。爲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各類中介機構的廉潔從業監管,針對主要風險點提出規範要求,督促其勤勉盡責,廉潔自律,消除廉潔從業風險隱患,爲註冊制改革保駕護航。

《意見》堅持系統思維,全面從嚴要求。首先,《意見》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均納入規制範圍,並將證券發行承銷、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資產證券化等具有投行業務特性的業務均納入規制範圍,實現了業務主體和業務類型的全覆蓋。其次,從內部管理入手,對廉潔從業風險防範工作的組織領導、內部控制、財務管理、激勵制度等提出了全面要求,強化內部機制的監督制衡,激發廉潔從業的內生動力。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解決突出問題。一是要求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循證監會及交易所有關溝通交往的規定,引導構建“親”“清”政商關係,對實踐中一些典型違法違規行爲明確予以禁止。二是要求相關中介機構在投行項目股東穿透等事項覈查中,重點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行爲進行嚴格審查,嚴格禁止突擊入股、“影子股東”、違規代持等違法違規“造富”行爲。三是要求中介機構加強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離牆機制,切實防範利用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從事各類違法違規行爲。四是要求中介機構強化公平競爭意識,不得以明顯低於行業定價水平、利益輸送、商業賄賂、不當承諾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五是要求中介機構制定規範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確資質條件和遴選流程,禁止利用聘請第三方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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