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喜爱的曲奇产品”构成虚假宣传!法官提醒

9月26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在该院2016年至2021年8月31日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包含不正当竞争的复合案由案件中,虚假宣传纠纷和商业诋毁纠纷约占12%。

石景山法院副院长闫辉介绍,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件中,虚假宣传既包括全面虚假,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半真半假的描述,还包括雇人写好评和雇人删差评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多与商标侵权或仿冒等其他侵权行为伴随发生。

该院审理的丹麦“蓝罐曲奇”诉“皇冠曲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即主张被告同时实施了包装、装潢仿冒和虚假宣传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主张了1000万元的高额赔偿。就该案中的虚假宣传部分,被告产品的产地为印尼,但被告在广告中宣称产地为丹麦,并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以及“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等宣传语,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被告的曲奇产品与丹麦皇室产生联系,进而认为该产品配方或生产来自丹麦皇室的授权许可,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最”“NO.1”“第一名”“皇冠曲奇终于超越所有竞争者,成为市场的领先者,成为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曲奇产品!”等词汇和宣传语,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实,亦构成虚假宣传。故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万元。

在此法院建议企业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推广时,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特别是对于品牌历史、曾获荣誉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企业在宣传中提及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同行业、同领域经营者或对上述经营者进行商业评价时应当慎重,并施以更高程度的审查注意义务。除了不得恶意编造针对其竞争者的不实信息外,即使存在事实,但由于发布信息的企业对相关事实进行了片面的引人误解的宣传,对其他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损害的,仍可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同时,法院建议权利人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行为禁令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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