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喜愛的曲奇產品”構成虛假宣傳!法官提醒

9月26日記者從北京石景山法院獲悉,在該院2016年至2021年8月31日受理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及包含不正當競爭的複合案由案件中,虛假宣傳糾紛和商業詆譭糾紛約佔12%。

石景山法院副院長閆輝介紹,虛假宣傳和商業詆譭糾紛案件中,虛假宣傳既包括全面虛假,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半真半假的描述,還包括僱人寫好評和僱人刪差評的行爲。虛假宣傳行爲多與商標侵權或仿冒等其他侵權行爲伴隨發生。

該院審理的丹麥“藍罐曲奇”訴“皇冠曲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及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原告即主張被告同時實施了包裝、裝潢仿冒和虛假宣傳多項不正當競爭行爲,並主張了1000萬元的高額賠償。就該案中的虛假宣傳部分,被告產品的產地爲印尼,但被告在廣告中宣稱產地爲丹麥,並使用歐洲宮廷人物聚會風格的圖片和畫面中配以皇冠曲奇產品圖案,以及“皇家”“丹麥皇室御用”“御製配方”“皇家御製”等宣傳語,足以使相關公衆將被告的曲奇產品與丹麥皇室產生聯繫,進而認爲該產品配方或生產來自丹麥皇室的授權許可,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爲。此外,被告在其微信公衆號發佈的文章中使用“最”“NO.1”“第一名”“皇冠曲奇終於超越所有競爭者,成爲市場的領先者,成爲中國消費者最喜愛的曲奇產品!”等詞彙和宣傳語,被告均未提交證據證實,亦構成虛假宣傳。故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登報消除不良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訴訟合理支出4萬元。

在此法院建議企業經營者,進行商業宣傳推廣時,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特別是對於品牌歷史、曾獲榮譽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企業在宣傳中提及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同行業、同領域經營者或對上述經營者進行商業評價時應當慎重,並施以更高程度的審查注意義務。除了不得惡意編造針對其競爭者的不實信息外,即使存在事實,但由於發佈信息的企業對相關事實進行了片面的引人誤解的宣傳,對其他競爭者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損害的,仍可構成商業詆譭行爲。同時,法院建議權利人要善於利用法律武器,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申請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或行爲禁令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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