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晚间,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基础,600515.SH)披露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版。

重整计划草案摘要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海航基础合并范围总资产588.53亿元,总负债505.42亿元,净资产83.11亿元。

截至目前,共计3242家债权人向二十一家公司管理人申报4937笔债权,申报金额合计1888.62亿元。经管理人审查,已经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和预计后续法院可以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约951.99亿元。

截至2021年2月10日,二十一家公司另有依法无需申报的应付未付经营性欠款、继续履行合同的融资租赁等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以及未申报债权和或有债务。

管理人考虑依法协同重整,措施主要有,统一引入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以现金出资购得海航基础股票并获得其控制权,并通过海航基础间接控制二十家子公司及海航基础其他未进入重整程序的子公司。此外还有统一偿债,偿债资源包括战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二十一家公司未来持续经营的经营收入及海航基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前述偿债资源将协同安排,整体用于化解二十一家公司全部债务。

在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方面,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不作调整,均由十一家公司各自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市场评估价值范围外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全部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惩罚性费用将调整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清偿。调整后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将由担保人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留债清偿,具体安排如下:

1.留债期限:对于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留债期限为10年;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留债期限为3年。

2.清偿安排:对于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以2022年为第一年,自第四年起逐年还本,首期还本日为2025年12月21日,还本比例分别为10%、10%、10%、15%、15%、20%、20%,每年按照未偿还本金的金额付息;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2022年为第一年,自第一年起开始逐年还本,首期还本日为2022年12月21日,还本比例为30%、30%、40%。

3.留债利率:对于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按原融资利率与3%/年孰低者确定,利息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次日起算,该利率不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调整影响,首期付息日为2022年12月21日;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再计算利息。

4.还款时间:对于债务人以其特定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息日的次日(即21日)为付息还款日;第四年起每年的结息日的次日为还本日。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每年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为还本日。

5.担保方式:就安排留债清偿的负债,应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留债安排、留债条件等重新办理/变更对应担保物的抵质押登记。在留债主体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与抵质押担保债权的优先顺位:对于担保财产分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以及抵质押权人主张权利的,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先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分配,以此确认其优先清偿金额;市场价值有剩余的,再向抵质押权人分配。

7.外币债权的留债清偿安排:外币债权涉及留债的,以确认的人民币债权金额,按2021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外币金额作为留债金额,在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后,以外币进行偿还。

8.留债金额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确定后不再调整。留债期间,若留债主体处置担保物/建设工程的,担保物/建设工程处置价款将优先用于清偿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如处置所得未覆盖剩余尚未清偿的留债部分的,未清偿部分仍将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留债安排继续留债清偿;处置所得超过留债总额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金额也不能超过留债总额;以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需待存单到期后方可扣划受偿。

9.重整后留债安排需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债权人与留债主体根据《重整计划草案》规定重新签署协议,并完成抵质押物的变更/重新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重新签署的协议中不得约定《重整计划草案》以外其他加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义务的事项。

10.如债权人基于同一主债法律关系而对二十一家公司中的多家公司同时享有债权(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或其他类型的还款义务),且可同时在一家或多家公司留债清偿的,债权人可选择在其中一家或多家主体留债清偿并重新签署协议,但在各公司的留债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若债权人可选择的留债总金额大于该笔主债法律关系的本金及利息总额的,应当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30日内书面致函债务人,确定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并在后续重新签署协议。该选择一旦做出,不得更改。债权人逾期未确定留债金额分配的,管理人有权确定相关债权在各公司的留债金额分配。

11.救助贷款债权人如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其本金及利息部分可在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范围内,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安排清偿。

12.二十一家公司重整前存续的融资租赁业务,双方决定租赁业务继续,尚未确定期限、利率或其他条件的,按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留债期限、利率或其他条件执行。

13.担保物市场价值为0的,或后顺位抵质押权利人对应担保物剩余市场价值为0的,则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应的担保物权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消灭,债权人有义务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30日内配合管理人与债务人注销抵质押登记。债权人完成抵质押物注销登记后,方可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获得后续清偿。如债权人不配合的,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普通债权方面,以二十一家公司剔重后的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由二十一家公司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60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清偿完毕,自有资金不足的,以战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依规统一安排清偿。每家债权人在二十一家公司最多可受偿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处理如下:

1.救助贷款债权。本金及利息部分参照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罚息、复利、违约金、维持费等按其他普通债权方式清偿。

2.其他普通债权。其他普通债权以海航基础转增股票抵债。抵债价格为15.56元/股。

通过上述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预计其他普通债债权中,每100元可获得约6.43股海航基础A股股票(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计算)。

劣后债权方面,劣后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不安排债权清偿。在《重整计划草案》裁定批准之日起满3年后,若为预计债权预留的偿债资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劣后债权可参照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安排进行清偿;若预留的偿债资源不足以清偿所有劣后债权的,则按各劣后债权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关于共益债务的安排,二十一家公司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二十一家公司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在重整计划的生效与执行方面,就有关“生效与执行期间”,《重整计划草案》须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依规申请延期。

在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与处理方面,如债权人就确定债权未及时受领偿债资源,或因债权未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而未能受领偿债资源,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将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金提存/预留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应向其分配的抵债股票转由管理人提存/预留,即视为二十一家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履行了清偿义务。以上所有提存/预留的偿债资金和抵债股票,在提存/预留期间均不计息。针对不同情况的债权,具体规则如下:

1.债权已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受领偿债资源的,自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1年后视为债权人放弃受偿,就为其预留的偿债资源:

(1)为债权人1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预留的偿债资金将由二十一家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为债权人10万元以上的其他普通债权预留的股票将由管理人依法处置;(3)二十一家公司不再承担留债清偿义务,抵质押权利消灭,并可随时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

2.因各种原因未经海南高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债权金额以海南高院最终裁定确认金额,或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文书确认金额为准。自债权金额确认后,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受领偿债资源的,自债权金额确认之日起满1年后,视为债权人放弃受偿,但预留期限最长不超过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3年。预留资源的处理方式同第1点。

3.对于未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在海南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1年未向二十一家公司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受偿,预留资源的处理方式同第1点。

此外,公告显示,9月28日海航基础及二十家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由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部分债权人反馈表决时间较紧,其尚未履行完内部审批流程,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将延期至2021年10月20日(周三)16:00,相关的投票表决结果待投票、计票工作完成后将及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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