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滬交易所修訂季報公告格式需充分披露董監高異議情況

證券時報記者 吳少龍 朱凱

與《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效銜接,充分保障投資者知情權,深滬交易所28日發佈了關於上市公司季度報告公告格式,進一步在業務規則層面完善季度報告制度安排。

季度報告作爲上市公司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階段性總結,有利於投資者及時、充分獲得投資決策所需信息,消減市場不同投資羣體之間的信息差,對公司證券定價、投資者決策具有積極意義。

上交所介紹,本次修訂的總體思路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納入交易所規則體系。將季報格式作爲交易所的一項業務指南,增加了規則的靈活度和針對性,便於根據投資者信息需要及時修訂。二是精簡披露內容。形式方面不再區分季度報告正文和全文;內容方面按照“季度”週期特徵,不再要求披露超期未履行承諾、下一報告期利潤預測等內容。三是明確財務數據重大變動標準。根據重要性原則並結合實踐共識,將主要財務數據重大變動的標準定爲30%,並將數據變動範圍明確爲9項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深交所表示,本次修訂針對性規範季度報告披露內容與格式要求,明確季度報告披露時間、披露預約、審議程序、業績預告、敏感期交易等仍按《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規定執行。上市公司董監高應參照《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關於履職盡責的要求,對季度報告依法依規進行表決、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記者瞭解到,深滬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季度報告公告格式修訂基本一致,主要涉及5部分內容:一是重要內容提示,重點提示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監高保證季度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充分披露董監高異議情況;二是主要財務數據,列示主要會計數據、財務指標及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並分析說明變動幅度超過30%的原因;三是股東信息,列示股東總數、前10名普通股股東和前10名優先股股東情況;四是其他提醒事項,要求上市公司審慎評估並披露其他與經營情況有關的重要信息;五是季度報告財務報表,披露比較式財務報表,說明審計情況。修訂後的季報格式於發佈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適用新規定。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