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監會出手,這位金融圈大佬被立案!公司一羣高管此前已被處分

每經編輯 彭水萍

9月29日,九鼎集團(NQ:430719)公告,9月28日,公司董事長吳剛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公告稱,因吳剛相關行爲涉嫌違反基金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2021年7月23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吳剛立案。

九鼎集團稱,本次立案所涉事項系對吳剛先生個人的調查,對公司經營方面沒有重大影響,公司目前經營正常;對公司財務沒有重大影響,公司目前財務狀況穩定。

公開信息顯示,2014年4月29日,九鼎集團掛牌新三板,成爲新三板上市的第一家PE公司。九鼎集團是一家綜合性投資集團,目前旗下有昆吾九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安融資有限公司等下屬金融公司。

與此同時,上市公司九鼎投資發佈公告,公司董事吳剛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因其相關行爲涉嫌違反基金相關法律法規,7月23日,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公開信息顯示,吳剛,男,1977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具備註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及資產評估師資格。歷任閩發證券投資銀行部項目經理;證監會副處長、處長;廣西北部灣國際港務集團總裁助理;昆吾九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九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同創九鼎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人行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昆吾九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05月22日至2020年2月11日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此前一天,九鼎投資發佈公告稱,公司間接控股股東九鼎集團,現任九鼎集團董事長、現任公司董事吳剛,現任九鼎集團董事兼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黃曉捷,現任九鼎集團董事兼副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覃正宇,現任九鼎集團董事兼副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長蔡蕾,現任九鼎集團董事、曾任公司董事吳強,曾任九鼎集團董事會祕書、曾任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古志鵬於近日收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紀律處分決定書》。

經查明,九鼎集團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2014年6月22日、2014年7月8日九鼎集團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票發行相關議案,擬以3.92元/股的價格向15名發行對象(控股股東同創九鼎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鼎控股”)等4家單位和錢某榮、王某平、張某、易某、馮某 (以下簡稱錢某榮等5人)在內的11名自然人)合計發行573,833,519股,募集資金22.5億元,發行後股東累計173人,不超過200人,豁免證監會覈准。新增股份於2014年8月11日掛牌並公開轉讓。

在九鼎集團上述董事會、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九鼎控股與161家單位、個人分別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九鼎控股將其擬認購的九鼎集團定向發行股票以《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的價款和股數分別轉讓給上述161家單位、個人。2014年6月20日,九鼎控股安排錢某榮等5人認購九鼎集團定向發行股票,同日,5人向吳剛出具 《委託書》,將其證券賬戶及擬分別認購的定向發行股票委託吳剛管理。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間,吳剛等人指使相關人員,具體操作錢某榮等5個證券賬戶將認購的部分定向發行股票協議轉讓給161家單位、個人。不考慮同期其他投資者在二級市場的交易情況,上述交易完成後,九鼎集團股東人數合計335名,超過200人。

九鼎集團在定向發行過程中,故意隱瞞實際認購定向發行股票的股東數量,在《股票發行方案》等信息披露文件中進行虛假記載,違反了《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 法》(2013年12月26日修訂,以下簡稱《公衆公司辦法》)第二十條、《全國中小企 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1.4條、第1.5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2013年12月30日發佈)(以 下簡稱《股票發行細則》)第三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定向發行規則》 (以下簡稱《定向發行規則》)第四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吳剛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定向發行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第1.5 條、《股票發行細則》第三條、《定向發行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負有主要責任。

董事、總經理黃曉捷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第1.5條、《股票發行細則》第三條、《定向發行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負有責任。

董事、副總經理覃正宇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第1.5條、《股票發行細則》第三條、《定向發行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負有責任。

董事、副總經理蔡蕾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第1.5條、《股票發行細則》第三條、《定向發行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負有責任。

董事、副總經理吳強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第1.5條、《股票發行細則》第三條、《定向發行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 負有責任。

時任董事會祕書古志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了《業務規則》第1.4條、第1.5條、《股票發行細則》第三條、《定向發行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對上述信息披露 違規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2條、第6.3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司作出如下決定:

給予九鼎集團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給予董事長吳剛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給予董事、總經理黃曉捷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給予董事、副總經理覃正宇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給予董事、副總經理蔡蕾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給予董事、副總經理吳強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給予時任董事會祕書古志鵬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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